Contract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發 行 人 代 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聯 席 安 排 x
x x x x( x x )有 限 公 司 㶅 豐
日期為2012年5月28日的計劃通函
為提高投資者對本港債券市場的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設立零售債券發行計劃(零售債券計劃),向香港的公眾人士發行零售債券。
本計劃通函描述零售債券計劃的特點及一般適用於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零售債券)之條款。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更新或補充本計劃通函。你務必在閱讀本計劃通函的同時,將所有香港特區政府就本計劃通函刊發的更新及補充通函一併閱讀。香港特區政府將就個別系列的零售債券另行刊發發行通函,以列明只適用於有關個別零售債券系列的條款。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其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有關系列修改及/或補充在本計劃通函中所述的條款。在這些情況下,在發行通函作出的修改及/或補充將會適用,但只適用於有關零售債券系列。
在本計劃通函中,某些字詞及用語含有特別的定義。該等定義列載於本計劃通函第25至27
頁。
關鍵資料 | |||
此表只提供有關投資在零售債券的主要益處及風險的簡介,但並不載有所有可能對你作為零售債券投資者而言為重要的資料。 在作出任何有關投資任何零售債券的決定前,你務必仔細閱讀本計劃通函全文及相關的發行通函。 |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益處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風險 | ||
‧ | 信貸優良:香港特區政府擁有達「投資級別」的優良信貸評級。 | ‧ | 利率風險:如港元利率於有關零售債券的投資年期內上升,定息或利率包含定息成分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下降。 |
‧ | 定期回報:在整個零售債券投資年期內,零售債券會定期向你支付利息。 | ‧ | 指數風險:利率與某一指數掛漖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會受該指數的 變動影響。 |
‧ 利率:相對年期相若的港元定期存款,零售債券可能提供較高的利率。 | ‧ | 匯率風險:若零售債券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而該貨幣兌港元的價格貶 值,則該等零售債券的港元價值將下降。 | |
‧ | 一系列的年期:零售債券可有不同的年期以供選擇。 | ‧ | 流通性風險:你的零售債券未必會有交投活躍的二手市場。你未必能在到 期日前出售你的零售債券,或出售價格可能低於你投資的金額。 |
‧ 信貸風險:本零售債券不設抵押。你認購本零售債券,將依賴香港特區政府的信譽行事。若香港及世界的廣泛經濟情況及/或香港特區政府信譽轉差,可能會降低你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亦可能影響香港特區政府支付你的零售債券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款項。 | |
‧ 中介人風險:你只可透過某些機構間接持有本零售債券,而你將須依賴那些機構為你執行某些職能,這些職能包括向你轉付本零售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及證明 你在你的零售債券中持有權益。 |
請注意下列的重要資料 |
如果你對本計劃通函或任何發行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你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零售債券將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當你決定是否申請任何零售債券前,務必細閱相關的發行通函及(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計劃通函,並確保你完全了解與投資零售債券有關的風險。 香港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專員及聯席安排行均不能為你提供投資意見:你必須自行決定零售債券是否適合你的投資需要,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尋求專業意見。 對香港特區政府的零售債券之任何申請,應純粹根據在本計劃通函及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所提供的資訊而作出。概無任何人士獲授權提供任何並無載述於本計劃通函及相關的發行通函或任何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提供的資料中的或與該等通函或資料不相符的資訊,或獲授權作出此等xx。假如有人向你提供任何該等資訊或作出任何該等xx,你不應對此等資訊及xx加以理會,亦不應視它們為已獲香港特區政府授權提供的資料和作出的xx而對其有所依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及聯席安排行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充分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計劃通函只適用於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之零售債券,而並不適用於任何其他由香港特區政府在其機構債券計劃、或任何其他債券或票據發行計劃、或其他情況下發行之債券。 |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in English.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from the offices of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t 55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目 錄
頁次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計劃概要 ......................................................................................... 1
重要投資考慮因素 .................................................................................................................. 2
如何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 4
零售債券計劃 ........................................................................................................................... 9
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 .......................................................................................................... 12
持有零售債券 ........................................................................................................................... 15
買賣零售債券及零售債券的上市 .........................................................................................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21
其他資料 ................................................................................................................................... 23
用於本計劃通函中並經定義的詞語..................................................................................... 25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零 售 債 券 計 劃 概 要
x部分為零售債券計劃的概要。有關事項的較詳細描述載於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如本部分的描述與在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中較詳細的描述有任何差異,則較詳細的描述才為準確。載於第12至14頁的條款一般適用於各系列的零售債券,但香港特區政府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刊發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有關零售債券系列修訂及/或補充那些條款。
發行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特區政府現時的信貸評級: | 本地貨幣 本地貨幣 展望長期信貸 短期信貸 評級 評級 惠譽國際: AA+ 不適用 穩定 穆迪: Aa1 不適用 正面 標準普爾: AAA A-1+ 穩定 |
描述: | |
總發行額: | 在任何時間,根據零售債券計劃及機構債券計劃所發 |
行 而 未 清 還 的 債 券 x x 之 總 額 最 高 可 達 | |
100,000,000,000港元(即1,000億港元)。並無單獨適 | |
用於零售債券計劃的最高限額。 | |
零售債券的發售方法: | 一個或多個系列的零售債券將根據其發行通函招售。 |
貨幣: | 零售債券將以列明於相關發行通函的貨幣發行。 |
零售債券的地位: | 零售債券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直接、無抵押、無條件及一般債項。 |
零售債券的價格: | 你可以列明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的申請價格申請購買零售債券。請注意:除此價格外,若干收費將可能適用。 |
到期日: | 零售債券之本金將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債券到期日當日全數清還。 |
贖回價: | 零售債券將按本金額的100%於到期日被贖回。 |
息率: | 零售債券的息率在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或以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方式計算。 |
本金申請金額: | 零售債券的最低本金申請金額在相關發行通函內列 |
明。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金額必須為最低面額的完整 | |
倍數。如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金額少於最低面額或並 | |
非最低面額的完整倍數,有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 |
零售債券的形式: | 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 |
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金融管理專員開立的證 | |
券帳戶中。被記入帳戶的零售債券的所有權由證券帳 | |
戶持有人持有。 | |
監管法律: | 零售債券受香港法律監管。 |
上市: | 香港特區政府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將在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上市及買賣。 |
所得款項之用途: | 香港特區政府從發行零售債券所得款項將被撥入債券基金。 |
重 要 投 資 考 慮 因 素
投資零售債券並不等同於定期存款,並且涉及投資風險。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可能受制於利率風險。如港元利率於有關零售債券的投資年期內上升,定息或利率包含定息成分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下降。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指數風險。某一零售債券系列的利率可能與某一指數掛漖。倘若情況如此,你應該參閱該系列的發行通函,以進一步了解該掛漖指數以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利率與某一指數掛漖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會受該指數的變動影響。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匯率風險。某一零售債券系列的面值可能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若零售債券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而該貨幣兌港元的價格貶值,則該等零售債券的港元價值將下降。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流通性風險。雖然香港特區政府可能會委任若干或所有配售銀行為市場莊家,該等市場莊家將會盡最大努力為零售債券報價,然而,二手交易市場未必活躍。假如你有意在持有的零售債券到期前出售你的零售債券,你未必能夠為你的零售債券找到買家,或者零售債券的市值可能會低於你所投資的金額。雖然零售債券將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但你必須明白這並不保證零售債券會有一個交投活躍的二手交易市場,也不保證你能夠就零售債券取得一個確定的買入或賣出價。此外,零售債券於香港聯交所的上市及買賣亦不保證你能隨時取得有關你所持有的零售債券的價格資料。假如你未有取得這些資料,你可能未能在有依據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出售零售債券的決定。
像投資任何其他固定收益產品一樣,投資零售債券亦須承擔發行人可能無法清還本金或利息之信貸風險。投資者可以參考債券發行人或債券本身(如有的話)的信貸評級,從而評估信貸風險,但你不應只依賴該等信貸評級。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惠譽國際)、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xx)及標準普爾(xxx-xx集團的子公司)(標準普爾)給予香港特區政府下列本地貨幣信貸評級:
長期 | 短期 | 展望 | |
惠譽國際: | AA+ | 不適用 | 穩定 |
穆迪: | Aa1 | 不適用 | 正面 |
標準普爾: | AAA | A-1+ | 穩定 |
目前,香港特區政府並不打算為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獲取信貸評級,但保留這方面的權利。假如香港特區政府為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信貸評級,與該零售債券系列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會載明該信貸評級。
零售債券不設抵押。你認購零售債券,將依賴香港特區政府的信譽行事。香港特區政府信譽之變更及市場情況(例如香港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經濟及政治環境)的變更,可能會影響你的零售債券的價格,亦可能會影響香港特區政府清還零售債券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款項。
此外,零售債券的價格亦受若干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包括剩餘年期、整體市場情況及與零售債券類似的產品的供求狀況等。一般而言,由於年期較長的零售債券的價格比年期較短的零售債券的價格對利率變動更為敏感,因此,債券年期越長,風險越高。
你所購買的零售債券可能與香港特區政府或其他發行人所發行的其他債券或票據載有不同的條款及條件。例如,零售債券並不限制香港特區政府為其債項提供抵押之權力,亦不賦予零售債券的持有人可要求於到期日前取回零售債券本金之權利(即使是香港特區政府違反了在零售債券下的義務)。敬請留意載於本計劃通函第12至14頁的零售債券條款。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修改及/或補充那些條款。
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金融管理專員開立的證券帳戶中。零售債券並不會以實物形式存在,而香港特區政府將不會就任何零售債券發出證書。零售債券的所有權由認可交易商持有。你不能直接持有零售債券,而必須透過認可交易商或經證券經紀透過認可交易商間接持有零售債券之權益。你將需要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及在適用的情況下,你的證券經紀)繳付及收取與你的零售債券相關的款項、發出及接收零售債券相關的通知、證明你在零售債券中的權益及就零售債券應付但仍未清還的款項提出申索。香港特區政府並不對任何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的還款能力作出推薦或擔保。
如 何 申 請 認 購 零 售 債 券
x部分描述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方法。這可能與個別系列之零售債券相關的發行通函內所訂立的認購安排有所不同。
我可以從甚麼地方找到有關零售債券的資料?
金融管理專員辦事處(即金融管理局)備有本計劃通函及與每個尚未完全清還的零售債券系列相關的發行通函,以供取閱。金融管理局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此外,在每一零售債券系列認購期期間,你亦可以從下文「如何申請零售債券?」一段所述的任何申請途徑索取上述通函。
有關零售債券的進一步資料,請登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債券計劃網站xxx.xxxx.xxx.xx查閱。
我是否合資格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個別零售債券系列的合資格申請人可能只限於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人士。每一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通函將列明與該零售債券系列申請人資格有關的限制(如有)。
如何申請零售債券?
你可以透過以下三個的任何一個申請途徑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 透過配售銀行申請;
➢ 透過作為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營運者的香港結算公司申請(你將須擁有一個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才可透過這途徑申請);
➢ 透過任何一位願意並能夠代表你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申請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申請。此等人士可以是證券經紀、託管銀行或任何其他被中央結算系統接納為
結算參與者或託管商參與者的機構。在本計劃通函及各發行通函中,所有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及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均被稱為證券經紀。
可否直接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不可以。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操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證券帳戶中。這些證券帳戶在本計劃通函及各發行通函中被稱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個人投資者不能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個人帳戶。因此,你只可以透過配售銀行、香港結算公司或經一間願意並能夠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替你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申請認購零售債券時還應注意哪些其他事項?
你只可以在零售債券的認購期內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指明每一個零售債券系列的認購期。
你的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金額必須為相關發行通函中指明的最低面額的完整倍數。你應查閱相關的發行通函,以確認其有否指明適用於每一位投資者的零售債券最高本金申請金額。當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防止零售債券由單一投資者過份集中持有時,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刻,及在沒有預先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設定每一位投資者的最高本金申請金額的權利。
假如香港特區政府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每一位投資者的本金申請金額設立了上限,而任何認購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申請的本金申請金額超越該上限,則該項申請將被視為以最
高本金申請金額作出,並且任何已支付的申請款項中超出該最高本金申請金額申請款項的部分(以及(倘若你透過配售銀行提出申請)與該額外款項相關的任何手續費用或(倘若你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申請)與該額外款項相關的任何經紀費用)將獲不計利息退還。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提出申請,你應向你的證券經紀查詢有關其會否向你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以及
(如會退款)有關如何退款的詳情。請另行參閱下文有關退款安排的「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一段。
你不可就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作出重複申請。詳情請參閱下文「可否就認購零售債券提出重複申請?」一段。
任何透過配售銀行或香港結算公司(不論香港結算公司是為擁有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的投資者或代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的投資者作出申請的)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申請將構成認購零售債券之要約。
使用哪一種申請途徑有所謂嗎?
就申請零售債券而須付的費用,可能因使用不同的申請途徑而有所分別。有關費用見下文「如 何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 券?」、「如何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及「如何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各段。
此外,零售債券申請方法也會影響在成功申請後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方式。雖然你能不時更改持有零售債券的方式,但是你可能要就該行為繳付費用。詳情請參閱下文「持有零售債券」及「買賣零售債券及零售債券的上市」的部分。
持有零售債券的方式會影響你需要依賴甚麼人士就零售債券繳付及收取款項以及發出及接收通知、如何買賣零售債券、如何證明你
擁有零售債券權益及你如何就香港特區政府任何因零售債券而應付但仍未清還的款項提出申索。詳情請參閱下文「持有零售債券」及
「買賣零售債券及零售債券的上市」各部分。倘若你未能肯定哪一種申請零售債券的途徑最適合你,你應該尋求專業意見。
如何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與每個零售債券系列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會指明該系列的配售銀行。
如果你希望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必須在配售銀行擁有一個銀行帳戶及一個證券或投資帳戶。請注意:假如你需要在配售銀行開立一個銀行帳戶及/或一個證券或投資帳戶以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配售銀行可能會因應其必須遵守的監管及內部規定而對你作出評估。每間配售銀行可能會對你在該銀行開立的證券或投資帳戶適用不同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收取不同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如果你希望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可以按照相關的發行通函中的指示,在配售銀行的指定分行或透過其網上銀行服務或電話銀行服務提出申請。請向有關配售銀行查詢就認購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而提供申請服務之指定分行的地址,以及查詢該配售銀行是否為個別零債券系列提供網上及電話銀行服務。
當你透過配售銀行申請零售債券時,除了零售債券的申請款項外,亦須支付相關的手續費(如適用)。配售銀行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收取手續費。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指明配售銀行最多可收取的手續費。配售銀行可能就任何其他為你提供與零售債券有關的服務收取額外的費用。例如,配售銀行可能就託管零售債券及/或轉移零售債券收取費用。
你必須確保你的申請符合配售銀行指明的規定。
如何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如果你希望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必須擁有一個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假如你需要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一個投資者戶口以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香港結算公司可能會因應其必須遵守的監管及內部規定而對你作出評估。
當你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時,除了零售債券的申請款項外,你亦須支付相關的經紀費(如適用)。相關的發行通函會指明在你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情況下可收取的經紀費上限。香港結算公司可能就任何其他為你提供與零售債券有關的服務收取額外的費用。例如,香港結算公司可能就託管零售債券及/或轉移零售債券收取費用。
如何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你可以經一間願意並能夠代表你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該證券經紀必須被中央結算系統接納為結算參與者或託管商參與者,方可代表你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申請。
如果你希望透過證券經紀提出申請,你必須在該證券經紀擁有一個證券或託管帳戶。請注意:假如你需要在證券經紀開立一個證券或託管帳戶以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的證券經紀可能會因應其必須遵守的監管及內部規定而對你作出評估。各證券經紀可能對你在該證券經紀開立的證券或託管帳戶適用不同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收取不同的經紀費及其他費用。
當你透過證券經紀申請零售債券時,除了零售債券的申請款項外,你亦須支付相關的經紀費(如適用)。你所須支付的經紀費(如適用)數額由你的證券經紀決定。香港結算公司及/或你的證券經紀可能就任何其他為你
提供與零售債券有關的服務收取額外費用。例如,香港結算公司及/或你的證券經紀可以就託管零售債券及/或轉移零售債券收取費用。
如何得知認購申請是否成功?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在與每個零售債券系列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指明的發行日當日或之前,通知配售銀行及香港結算公司該系列下發行的零售債券的本金總額及任何其他相關資料。
零售債券將會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指明的發行日發行。
如果你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的配售銀行同意在發行日的五個營業日內,通知你申請是否成功及(倘若申請成功)你獲分配的零售債券金額。
如果你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香港結算公司同意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通知你申請是否成功及(倘若申請成功)你獲分配的零售債券金額。
如果你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香港結算公司同意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通知你的證券經紀你的申請是否成功及(倘若申請成功)你獲分配的零售債券金額。你將要依賴你的證券經紀把有關通知迅速地轉告給你。
於發行日當日,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香港結算公司及成功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配售銀行的各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中,而香港結算公司及配售銀行將會於該日把成功認購零售債券的申請人就其獲分配的零售債券而已付的認購款項發放予香港特區政府。
如任何原因導致發行日不再是一個營業日
(例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之熱
帶氣旋警告信號正在香港生效),零售債券將於發行日後並不受該等原因影響的下一個營業日發行。
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在個別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日當日或之前隨時取消發售該系列全部或一部分的債券之權利,及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延長或縮短任何零售債券系列的認購期。倘若香港特區政府取消發售任何零售債券系列(全部或部分):
➢ 香港特區政府將於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及時就有關取消發售發出公告;
➢ 該系列的零售債券,或其有關部分將不獲發行;及
➢ 該系列零售債券的申請款項(以及(就透過配售銀行提出的申請而言)任何手續費或(就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的申請而言)任何經紀費)的全部或相關部分將不計利息退還予所有申請人。就透過證券經紀提出的申請而言,申請人應向其證券經紀查詢有關該經紀會否向其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以及(如會退款)有關如何退款的詳情。請另外參閱下文「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
可否就認購零售債券提出重複申請?
你不可以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提出多於一項申請。
甚麼是「申請款項」?跟「認購款項」有甚麼不同?
申請款項是當你申請認購某一系列的零售債 券時,你須就該等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而支付的金額。申請款項相等於該零售債券系列的申請價(列明於有關發行通函內)乘以本金申請金額。申請款項將由你提出申請的時候
起被扣起,留待認購款項發放予香港特區政府及/或任何退款的支付。請另外參閱下文中關於退款安排的「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一段。
認購款項是某一系列的零售債券發行時你實際就你獲分配的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所支付的金額。認購款項會從你的申請款項中支付予香港特區政府。
認購款項相等於你獲分配的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乘以該等零售債券的認購價。就某一零售債券系列而刊發的發行通函可能容許香港特區政府在該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日當日或以前為該零售債券系列設定一個與有關發行通函所列明的申請價不同的認購價。在這些情況下,發行通函會列明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如何決定和公布該零售債券系列的認購價。
申請款項及認購款項均不包含手續費、經紀費或其他費用。
倘若某一零售債券系列認購不足,這種情況將會怎樣?
與某一零售債券系列有關之發行通函可指明該系列的最低發行金額。香港特區政府現時不打算為發行零售債券作出包銷安排。因此,倘若某一個系列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總額少於最低發行金額,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決定取消發售並且不發行該系列零售債券。倘若發生這種情況,就申請該系列零售債券而已支付的所有申請款項(以及(就透過配售銀行提出的申請而言)任何手續費或(就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的申請而言)任何經紀費)將不計利息全數退還。就透過證券經紀提出的申請而言,申請人應向其證券經紀查詢有關該經紀會否向其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
/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以及(如會退款)有關如何退款的詳情。請另外參閱下文中關於退款安排的「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
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一段。
倘若某一零售債券系列獲超額認購,這種情況將會怎樣?
與某一零售債券系列有關之發行通函可指明一個固定或具指示性的最高發行金額。在列明具指示性的最高金額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在有關之發行通函中指明的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對其予以調整。如有關發行通函指明一個具指示性的最高發行金額或沒有指明任何最高發行金額,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因應投資者的需求而決定或調整最終發行金額。倘若某系列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總額高於最終發行金額,申請人未必能獲全數分配其申請認購的零售債券,或可能完全不獲分配任何零售債券。發行通函將會說明在零售債券獲超額認購的情況下,向申請人分配零售債券的方法。香港特區政府對零售債券的分配擁有完全酌情決定權。
倘若你未能獲全數分配你所申請認購的零售債券,或完全不獲分配任何零售債券,你就申請不獲分配的零售債券而已支付的任何申請款項(以及(倘若你透過配售銀行提出申請)任何手續費或(倘若你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提出申請)任何經紀費)將不計利息全數退還。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提出申請,你應向你的證券經紀查詢有關其會否向你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以及
(如會退款)有關如何退款的詳情。請另外參閱下文中關於退款安排的「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一段。
倘若我應獲退還我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
倘若發生下列情況,你已支付的申請款項及
(在適用的情況下)已支付的手續費或經紀費將獲部分或全部退還:
➢ 你的認購申請全部或部分不成功;
➢ 所發行的零售債券系列獲超額認購,因此你未能獲全數分配你所申請認購的債券;
➢ 有關的零售債券系列認購不足,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決定取消發行該系列零售債券;
➢ 有關零售債券系列的認購價低於申請價;
➢ 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候,香港特區政府為了防止某個零售債券系列受單一個投資者過份集中持有而就該零售債券系列設定了一個最高本金申請金額,而你所申請認購的該零售債券系列本金金額超出了該最高本金申請金額;及/或
➢ 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候,香港特區政府取消發售某個零售債券系列全部或一部分的債券。
如果你透過配售銀行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你的配售銀行同意在發行日的五個營業日內,將任何該等退款的相應金額轉帳至你在該配售銀行的指定銀行帳戶。
如果你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香港結算公司同意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向你退還任何該等退款的相應金額。
如果你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零售債券,香港結算公司同意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向你的證券經紀退還任何該等退款的相應金額。你將須依賴你的證券經紀把該等退款迅速地轉交給你。你應向你的證券經紀查詢有關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其會否向你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以及(如會退款)有關如何退款的詳情。
零 售 債 券 計 劃
零售債券計劃的背景是甚麼?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發表的二零零九至壹零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宣布設立一個債券發行計劃的構思以發行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將根據香港法例第六十一章《借款條例》發行,並以推動本港債券市場進一步的發展為目的。發售債券所得的款項,將被撥入一個為了此目的而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章《公共財政條例》成立的債券基金。香港立法會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通過有關的決議,批准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的發行和債券基金的成立。根據《借款條例》第五條所述,任何在該條例下借入的款項及有關的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均須從香港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支付。可是,如下文
「從零售債券計劃所得的款項將如何運用?」
一段所述,零售債券會先以債券基金中的資產償還。
在一些文件及批准文件中,零售債券計劃及機構債券計劃被統稱為「政府債券計劃」,並分為「零售組別」及「機構組別」。這與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的公布及香港立法會其後的批准文件內容相符。然而,由於「政府債券計劃」的「零售組別」及「機構組別」的設立涉及不同的文件,因此,為了確保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在發行後有明確的區別,以及反映它們的設立是涉及不同的文件,本計劃通函、每一份發行通函及計劃協議均視零售債券計劃為一個獨立於機構債券計劃的計劃。
於任何與零售債券計劃有關的文件內凡提及
「政府債券計劃」的「零售部分」,應被視為對
零售債券計劃的提述;而凡提及「政府債券計劃」的「機構部分」,則應被視為對機構債券計劃的提述。
從零售債券計劃所得的款項將如何運用?
零售債券計劃下所得的款項將被撥入債券基金。債券基金是一個由香港特區政府持有的獨立基金。債券基金不會作為政府財政儲備的一部分,並會與政府的一般收入分開處理。債券基金將用作償還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履行與零售債券計劃和機構債券計劃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作出投資。如在履行了所有與零售債券計劃和機構債券計劃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後,債券基金尚有結餘款項,有關的結餘款項將撥歸政府的一般收入中。如結餘款項不足以履行有關零售債券計劃和機構債券計劃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則不足之數可以從香港特區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撥付。
債券基金將如何投資所得的資金?
香港特區政府會採取一個既長遠且保守的策略為債券基金作出投資,來達成保本並產生合理的投資回報以支付與零售債券計劃和機構債券計劃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之目的。為了達成此目的,香港特區政府會將債券基金中的資金存放於外匯基金中以作投資。
你於零售債券的投資回報與債券基金的投資表現並無任何聯繫。
在零售債券計劃下最多可發行多少零售債券?
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為推動本港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而作出之建議的一部分,香港特區政府設立了零售債券計劃及機構債券計劃。香港立法會已批准授權香港特區政府發行總額不超過1,000億港元的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
(該總額乃在任何時間尚未清還的債券本金之總和)。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在任何時候根據零售債券計劃可發行的零售債券金額,將受限於香港特區政府在機構債券計劃下已發行且尚未清還之機構債券金額。此外,每當香港特區政府清還或回購並註銷已發行的零售債券或機構債券時,香港特區政府在最高發行總額的限制下可以發行的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金額將會增加,增加的金額相等於被清還或被回購並註銷的零售債券或機構債券金額。
金融管理專員擔任甚麼角色?
財政司司長已指示金融管理專員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負責統籌零售債券計劃和機構債券計劃的成立及運作,以及與發售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有關的工作,並管理獲撥入從發售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所得的款項之債券基金支出的數額。此外,由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是由金融管理專員操作的,金融管理專員亦因而成為了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的發行及支付代表。
聯席安排行擔任甚麼角色?
香港特區政府已委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㶅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零售債券計劃的聯席安排行(聯席安排行)。聯席安排行將就發行零售債券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供多方面的專業意見(包括關於零售債券的發售
時間、發售結構及適當申請途徑的意見),並將協助香港特區政府作出與分銷零售債券及市場莊家有關的安排。聯席安排行並不會就本計劃通函或任何發行通函中任何xx或資料的充份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合理性,或任何與零售債券計劃有關的法律、稅務或會計事宜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任何意見,或承擔任何責任。聯席安排行不會向你提供任何投資意見。
與配售銀行及市場莊家有甚麼安排?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香港特區政府與最初的配售銀行、市場莊家及代理人簽訂了一份(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計劃協議。香港特區政府會在載於該計劃協議內的法律框架下安排發售、發行及配售零售債券。計劃協議的附件載有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就每一個零售債券系列而將與有關的配售銀行、市場莊家及代理人簽訂的配售銀行協議、市場莊家協議及代理人協議之條款。計劃協議及(就每一個零售債券系列而言)配售銀行協議、市場莊家協議及代理人協議會記載有關香港特區政府及有份參與發售零售債券和營造零售債券市場的配售銀行、市場莊家及代理人之間就發售零售債券及建立零售債券市場的詳細安排。作為零售債券投資者,你在該等協議下並沒有任何權利。倘若在適用於任何個別零售債券系列時,該等協議載有與你作為零售債券的投資者相關的資料,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披露有關資料。
任何一個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通函將會列出就該零售債券系列而獲委任的配售銀行和市場莊家(如有)。下文「就零售債券而言,有甚麼市場莊家的安排?」一段描述了市場莊家所擔任的角色。
與香港結算公司及證券經紀有甚麼安排?
計劃協議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結算公司之間的安排。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結算公司之間的安排,受限於雙方就機構債券計劃及零售債券計劃而另行在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簽訂(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協議以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則及規例。
香港特區政府並沒有直接與證券經紀訂立任何安排。任何證券經紀於零售債券的權益將會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持有。
零 售 債 券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零售債券是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並受限於以下的條款和條件(及其不時被發行通函及任何其他補充計劃及/或發行通函所作出的補充修訂)。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其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對該等條款和條件作出修改及/或補充。在這些情況下,那些在發行通函作出的修改及/或補充將予適用,但只適用於有關零售債券系列。下列條款和條件的標題僅供參考。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經釋義的詞語,與下列條款和條件具有相同的涵義。
1. 形式及所有權
(a) 形式
零售債券只會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證券帳戶中。
(b) 所有權
被記入任何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零售債券的法定所有權歸該帳戶之持有人所有。香港特區政府在零售債券下的所有責任
(包括付款責任),只是對被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之持有人的責任,而並非對任何其他人等的責任。
就任何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持有人的身分及獲記入該帳戶的金額而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記錄是不可推翻的。
就與零售債券有關的所有目的而言,任何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出並列明以下資料的結單,是證明有關資料的不可被推翻的證據:
(i) 與結單有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持有人之身分;及
(ii) 於任何日期以記帳形式存於上述帳戶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
(c) 貨幣
零售債券會以列明於發行通函的貨幣發行,其本金及利息將以列明於發行通函的貨幣支付。
(d) 最低面額
零售債券將會以列明於相關的發行通函的最低面額作為最低面額來發行。
2. 付款次序
零售債券的本金、利息及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會先以債券基金支付,然後在有需要時從香港特區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支付。零售債券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直接、無抵押、無條件及一般債項。零售債券與香港特區政府不時就一般收入而產生且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債項享有同等權益,並且不會出現因發行日期之先後或其他原因而致使某一債項較另一債項優先的情況。
3. 利息
(a) 利率
零售債券將帶有利息,利息按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利率(或按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方法計算的利率)為準。
(b) 付息日及利息期
零售債券的利息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付息日及零售債券到期日作期末支付。如以下所述,於各付息日及到期日應付的利息金額將會按該等日期為結束日的利息期計算:
(i) 零售債券的第一個利息期於其發行日開始(並包括該日),並於其第一個付息日結束(但不包括該日)。
(ii) 零售債券的最後一個利息期於其最後之付息日開始(並包括該日),並於到期日結束(但不包括該日)。
(iii) 於第一個及最後一個利息期之間的各個零售債券利息期於每一個付息日開始
(並包括該日),並於下一個付息日結束
(但不包括該日)。
(c) 利息期應付利息之計算
就面值為港元的零售債券而言,就各個利息期而應付的利息是在一年為365日的基礎上,以該利息期的實際日數計算,並會被調整至最接近的仙。半仙會被上調至一仙。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的零售債券各個利息期應付利息的計算方法將會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
4. 零售債券本金之清還
香港特區政府會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之到期日,全數清還相關零售債券的本金。
5. 營業日
倘若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零售債券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支付任何利息或本金)的到期日並非香港的營業日,香港特區政府將於下一個在香港為營業日的日子採取該行動,但如果下一個營業日在下一個月,香港特區政府會提前在緊接該到期日前一個香港的營業日採取該行動。
倘若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零售債券採取任何行動的到期日不再是香港的營業日(例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正在本港生效), 香港特區政府將於下一個在香港為營業日的日子採取該行動。
香港的營業日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運作,以及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為免生疑問,當零售債券的付息日根據本第 5段而有所更改時,利息應累計至新的付息日。就本部分中第3段有關計算任何就相關的利息期而應付之利息而言,任何額外的利息須被計算入應付的利息中;假如新的付息日在原本的付息日之前,計算應付的利息時,須作出相應的扣減。
6. 回購與出售
香港特區政府可隨時在公開市場或透過私人安排,以任何價格購買零售債券。如果香港特區政府透過出價的方式購買任何系列的零售債券,所有持有該零售債券系列的人士將可一同參與。
假如香港特區政府回購任何零售債券,香港特區政府可酌情選擇持有、轉售或註銷該等債券。
就本第6段而言,香港特區政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論其是否直接或透過金融管理專員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事。
7. 稅務事項
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均毋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零售債券的發行及其後的轉讓,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8. 通知
所有向零售債券持有人作出的通知,均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給獲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帳戶的持有人。
9. 補充及修改
香港特區政府可向任何已發行的零售債券系列之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以對適用於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條款和條件作出如下補充或修改:
(i) 對明顯或已被確定的錯誤作出更正的修改;
(ii) 形式上、輕微或技術上的修改;或
(iii) 在合理的情況下不會被視作為對該系列的零售債券持有人不利的修改。
10. 時效歸益權
假如任何針對香港特區政府就支付任何與零售債券有關款項(不論是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的索償,於該款項的有關到期日起計十年(如屬本金金額)或五年(如屬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當日或之後作出, 該索償將為無效。
11. 再次發行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
在任何一個零售債券系列的首次發售結束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可以額外發行該系列的零售債券。除了下列條款可能會有所分別外,任何系列下額外發行的零售債券的條款,將與適用於在同一系列下首次發行的零售債券條款相同:
(i) 發行日期;及
(ii) 認購價。
12. 監管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零售債券受香港法律監管,而香港的法院擁有解決與零售債券有關的任何糾紛之專屬司法管轄權。
持 有 零 售 債 券
如何持有零售債券?
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帳將記入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中。換言之,零售債券乃已登記證券。香港特區政府將不會就任何零售債券發出證書。
個人投資者不能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個人帳戶。因此,你只可以透過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亦可以經證券經紀代你透過作為認可交易商的香港結算公司持有零售債券。
由於零售債券之法定所有權是由認可交易商
(即獲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持有人)持有, 因此你不能直接持有零售債券。本計劃通函中提及你「持有」零售債券之處,是指你在認可交易商持有法定所有權的零售債券中持有間接權益。
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向你提供的證券或投資帳戶及其他服務,乃按照其條款及條件向你提供的。對於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如何處理你的帳戶或其服務的性質或質素,香港特區政府概不負責。
不同銀行及證券經紀會就其提供的服務收取不同的費用,並且在處理客戶的申請上亦有着不同的安排:請向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查詢,如有需要,請先就不同銀行及經紀的服務及收費進行比較。你必須充分了解由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訂立,並適用於你的帳戶的條款及條件。假如你不了解該等安排,應當要求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解釋。
你的認可交易商及/或證券經紀的收費將會影響你的零售債券投資總回報。
誰是認可交易商?
認可交易商是指獲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為認可交易商並可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及買賣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的機構。認可交易商包括香港結算公司、配售銀行及任何其
他獲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為認可交易商的機構
(即額外認可交易商)。額外認可交易商可持有及買賣但不可申請認購零售債券。換言之,你不能透過額外認可交易商申請認購零售債券,但當你獲分配零售債券後,你可以把你持有的零售債券轉移到你在額外認可交易商開立的投資或證券帳戶中。
➢ 倘若你透過配售銀行持有零售債券,你的認可交易商便是該配售銀行。
➢ 倘若你透過額外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你的認可交易商便是該額外認可交易商。
➢ 倘若你透過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持有零售債券,你的認可交易商便是香港結算公司。
➢ 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你的認可交易商便是香港結算公司。
請登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債券計劃網站 xxx.xxxx.xxx.xx查閱獲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的認可交易商名單。
我需要依賴我的認可交易商及/或證券經紀來為我作出哪些行動?
就與零售債券有關的各方面而言,香港特區政府將會視你的認可交易商為持有你的零售債券的人士。
倘若你透過下列任何一種途徑持有零售債券:
➢ 擔任配售銀行的認可交易商;
➢ 額外認可交易商;或
➢ 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在此情況下,香港結算公司將會是你的認可交易商),
你的認可交易商將會以其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帳戶代你(及代該認可交易商的任何其他客戶)持有零售債券。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向你的認可交易商支付你的零售債
券的利息及本金,因此,你將須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以確保就你的零售債券所收到的款項能迅速地存入你在你的認可交易商開立的帳戶中,並在有需要時,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以及就香港特區政府因零售債券而應付但仍未清還的款項代你提出申索。在你認購的零售債券發行後,香港特區政府向零售債券持有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將會向你的認可交易商發出,而你需要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以確保你能迅速地收到該等通知。同樣地,你將x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能迅速地轉交你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的任何通知。
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你的證券經紀將安排通過其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代你持有你的零售債券
(並代任何其他投資者持有任何零售債券),而香港結算公司將會以其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帳戶持有你的零售債券(並代任何其他投資者持有任何零售債券)。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向香港結算公司支付你的零售債券的利息及本金,然後由香港結算公司把該等款項支付予你的證券經紀,因此,你將須依賴香港結算公司及你的證券經紀以確保就你的零售債券所收到的款項能迅速地存入你在你的證券經紀開立的帳戶中,並在有需要時,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以及就香港特區政府因零售債券而應付但仍未清還的款項代你提出申索。在你的零售債券發行後,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的任何通知將會向香港結算公司發出,然後由香港結算公司把該等通知轉交予你的證券經紀,而你將須依賴香港結算公司及你的證券經紀以確保你能迅速地收到該等通知。同樣地,你將x依賴你的證券經紀及香港結算公司能迅速地轉交你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的任何通知。
香港特區政府將不會就任何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不論直接地或間接地)向你提供的任何帳戶或服務承擔任何責任。
如何證明我持有零售債券?
零售債券之法定所有權,是由持有獲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認可交易商所持有。
倘若你透過擔任配售銀行的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你必須依賴該配售銀行向你提供的記錄及帳戶結單,以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
倘若你透過額外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你必須依賴你的額外認可交易商向你提供的記錄及帳戶結單,以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
倘若你透過你在香港結算公司持有的投資者戶口持有零售債券,你必須依賴香港結算公司經中央結算系統向你提供的記錄及帳戶結單,以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
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你必須依賴你的證券經紀向你提供記錄及帳戶結單以及香港結算公司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向你的證券經紀提供的記錄及帳戶結單,以證明你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
在任何情況下,你的認可交易商必須依賴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電腦記錄,以證明其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中持有零售債券。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會不時就你的認可交易商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持有的零售債券而發出結單。該結單將會是證明你的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之不可被推翻的證據。然而,你仍須如上文所述證明你在你的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的權益。
香港特區政府如何支付款項及發出通知?
香港特區政府會透過其支付代表金融管理專員向你的認可交易商支付零售債券的本金及利息。當香港特區政府如此作出支付後,即使你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未有向你轉交你在該款項中應佔的部分或在轉交上有所延誤,就該款項的支付而言,香港特區政府對任何人將沒有進一步的責任。
香港特區政府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向你的認可交易商發出有關零售債券的通知。你將須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及在適用的情況下,你的證券經紀)向你轉交這些通知。
如何向我的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發出通知及指示?
➢ 倘若你的認可交易商是配售銀行,你可以根據適用於你在配售銀行開立的帳戶的條款及條件所指明的方式發出通知及指示。
➢ 倘若你的認可交易商是額外認可交易商,你可以根據適用於你在你的額外認可交易商開立的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指明的方式發出通知及指示。
➢ 倘若你透過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持有零售債券,你可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發出通知及指示。
➢ 倘若你透過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你可以根據適用於你在證券經紀開立的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指明的方式發出通知及指示,你的證券經紀便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轉達該等通知及指示。
買 賣 零 售 債 券 及 零 售 債 券 的 上 市
如何出售零售債券?
你可以下列方法出售所持有的零售債券:
➢ 透過香港聯交所出售;或
➢ 以「場外交易」的形式出售,包括向香港特區政府就該等零售債券委任的市場莊家出售。(你亦可以場外交易方式向配售銀行、認可交易商或願意向你購買零售債券的任何其他人出售零售債券。任何該等出售將受到你與有關的配售銀行、認可交易商或其他人之間的協議規限。)
你只有在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或經你的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的情況下,方可經香港聯交所出售零售債券。
假如你是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或經你的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除了可以透過香港聯交所出售零售債券外,你亦可以向市場莊家出售零售債券。倘若你希望向市場莊家出售任何零售債券,你可指示香港結算公司或你的證券經紀把你希望出售的零售債券轉移予市場莊家。然而,有關的市場莊家、香港結算公司及/或你的證券經紀可能會就上述轉移向你收取費用。
請另外參閱下文「就零售債券而言, 有甚麼市場莊家安排?」一段。
倘若你並非直接透過香港結算公司或經你的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例如,你透過配售銀行或額外認可交易商持有零售債券),你能按以下方法出售你所持有的零售債券。
倘若你透過配售銀行持有零售債券,你可以聯絡市場莊家,以查詢其願意買入該等零售債券的價格。請另外參閱下文「就零售債券而言,有甚麼市場莊家安排?」一段。
倘若你透過配售銀行持有零售債券,並希望經香港聯交所出售該等債券,你須先指示你的配售銀行將你希望出售的零售債券由你在該配售銀行開立的證券或投資帳戶,轉移到你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或到你
在證券經紀開立的證券或託管帳戶中,方可經香港聯交所出售你所持有的零售債券。你的配售銀行、香港結算公司及/或你的證券經紀可能會就上述轉移向你收取費用。假如你未有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投資者戶口,亦沒有在證券經紀開立證券或託管帳戶,你須為此目的開立上述有關帳戶。在這些情況下,香港結算公司或你的證券經紀可能會因應其必須遵守的監管及內部規定而對你作出評估。
或者,你的配售銀行有可能可以將零售債券轉移到其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中央結算系統於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股份戶口中
(換言之,你的配售銀行有可能可以擔任證券經紀的角色)。你的配售銀行及/ 或香港結算公司可能會就上述轉移向你收取費用。
如何轉移零售債券?
你必須根據適用於你在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開立的帳戶的條款及條件,向該認可交易商或證券經紀作出轉移指示,方可轉移零售債券。
零售債券可以透過帳面過帳的方式從一個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轉到另一個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因此,你只可以把你的零售債券轉移予下列人士:
➢ 認可交易商;
➢ 在認可交易商持有投資或證券帳戶的人士;
➢ 在香港結算公司持有投資者戶口的人士;
➢ 證券經紀;或
➢ 在證券經紀持有證券或託管帳戶的人士。
與轉移零售債券有關的交收及結算是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並根據適用於該系統的規則進行的。
就零售債券而言,有甚麼市場莊家的安排?
對於每一個零售債券系列,若干或所有配售銀行可能會向香港特區政府作出承諾,會盡最大努力維持該等零售債券場外交易(即並非在香港聯交所進行的交易)市場。為了達
到上述目的,該等配售銀行將會於任何營業日銀行的正常營業時間內,就其願意買入零售債券的價格(買入價)及出售零售債券的價格(賣出價)進行報價。
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會指明受香港特區政府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委任的市場莊家。
只要一個零售債券系列尚未完全清還,市場莊家將會就該零售債券系列提供一個確定的買入價。然而,市場莊家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提供確定的買入價的能力可能受制於該市場莊家對任何單一實體風險承擔的任何內部守則。市場莊家只有在其作為市場莊家自身持有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情況下,才會就該零售債券系列提供一個確定的賣出價。
市場莊家可能有權申請認購某一個系列中的零售債券。在該情況下,因應市場莊家履行其作為市場莊家的義務的需要,香港特區政府可能就特定零售債券系列,豁免市場莊家受任何最高本金申請金額限制,或可能為市場莊家設立另一個不同的最高申請金額限制。
此外,市場莊家亦有可能終止其所提供的市場莊家服務。因此,市場莊家安排既不能保證零售債券會有一個交投活躍的二手交易市場,也不能保證你能夠就你希望購買或出售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取得一個確定的買入價或確定的賣出價。
由市場莊家提供的零售債券價格,有可能與零售債券於香港聯交所的最近交易價格有所不同。此外,市場莊家可能只是根據有限的資料提供報價。由不同的市場莊家提供的報價可能有所分別。
市場莊家可能會要求你轉移你的零售債券至在該市場莊家開立的證券或投資帳戶,以向你買入你的零售債券,或要求你在該市場莊
家開立證券或投資帳戶,以向你出售其零售債券。你可能須就上述轉移支付費用。請注意:假如你需要為此目的在市場莊家開立帳戶,市場莊家可能會因應其必須遵守的監管及內部規定而對你作出評估。
就零售債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有甚麼安排?
香港特區政府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將在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零售債券將於相關的發行通函或任何補充計劃及/或發行通函(視屬何情況而定)內公布的上市日期開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如香港聯交所批准任何零售債券的上市及買賣,而且零售債券符合香港結算公司的收納規定,零售債券將會獲香港結算公司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從上市日期或任何其他由香港結算公司選擇的日期起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上市的零售債券之報價及買賣價,將會以其本金金額作基準,並用百分比表示。例如,若價格為「99.50」,即代表是零售債券本金金額的99.50%。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零售債券之買賣,須於買賣日期後第二個交收日於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買方及賣方均須就零售債券的交易代價繳付以下的費用及徵費:
➢ 有關交易金額的0.003%作為交易徵費;及
➢ 有關交易金額的0.005%作為交易費。
此外,證監會亦可能會徵收零售債券交易金額的0.002%的投資者賠償徵費,不過在本計劃通函刊發之日,證監會正暫停徵收此項收費。
中央結算系統內的所有活動均須根據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上市既不能保證零售債券會有一個交投活躍的二手交易市場,也不能保證你能夠就你希望購買或出售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取得一個確定的買入價或確定的賣出價。
如香港聯交所批准你的零售債券的上市及買賣,你於零售債券及任何就零售債券進行的交易中之權益有可能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你能否受惠於這項保障將取決於你及與你進行交易的另一方(包括你的配售銀行、香港結算公司及/或你的證券經紀)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投資者賠償基金規則。如果你想取得更多有關你就零售債券能否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的資料,你須尋求獨立意見,並向你的配售銀行或證券經紀
(兩者之適用者)諮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港特區政府是否被評級?
於本計劃通函的刊發日期,惠譽國際、穆迪及標準普爾給予香港特區政府下列本地貨幣信貸評級:
長期 | 短期 | 展望 | |
惠譽國際: | AA+ | 不適用 | 穩定 |
穆迪: | Aa1 | 不適用 | 正面 |
標準普爾: | AAA | A-1+ | 穩定 |
香港特區政府保留發行不同年期的零售債券之權利。雖然香港特區政府並不打算為任何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特定信貸評級,但它保留這樣做的權利。若某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了特定信貸評級,則相關的發行通函將列明所取得的信貸評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憲法及法律制度
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是基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訂立的一份協議。該份協議收錄由雙方政府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訂並在其後經中英政府確認的《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聲明,香港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外,香港將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且,香港亦獲賦予行政權、立法權及獨立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亦聲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政策和《聯合聲明》對該等政策的詳盡闡述,將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香港《基本法》(《基本法》)中作出規定。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正式通過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雖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須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條文,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權力歸於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法》規定港元作為香港法定貨幣,繼續流通,香港不會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元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香港保留對貨幣政策及金融政策的自主權,並可自行制定有關稅務的法律。
香港經濟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系之一,擁有友善的營商環境,且具有相對高度自由的貿易及資訊流通、已確立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及發展完善的交通及電訊基建。於二零一一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排名,按商品貿易總額計算,香港是全球第十大貿易實體;同年,香港的貨櫃碼頭吞吐量位列全球第三大。
在過去二十年,香港的經濟規模增長超過一倍(以本地生產總值計算),本地生產總值每年平均實質增長為3.9%。於二零一一年,香港的本地生產總值按當時市價計算達到 18,970億港元,而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
34,500美元,是亞洲區內人均本地生產總值最高的經濟體系之一。
隨着全球經濟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期間維持蓬勃,香港經濟也錄得蓬勃增長。這個強勁的增長趨勢卻因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期間的全球金融風暴和全球衰退而受到干擾。然而,香港經濟在二零一零年全面復
蘇,而儘管外圍環境日趨xx,經濟在二零一一年續以高於趨勢的幅度擴張。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在二零一零及二零一一年先後強勁擴張7.1%及5.0%,抵銷二零零九年的2.6%跌幅有餘。
在過去五年,香港特區政府每年錄得的綜合盈餘介乎15億港元與1,236億港元之間。財政儲備由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的4,929億港元上升至二零一一至一二年度的6,691億港元。
香港特區政府來自稅務及投資收益的收入以及其信貸評級,都可能受香港、中國內地、亞洲及全球不時的經濟、政治、憲制及其他環境因素所影響。政治或經濟在未來的不穩可能會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收入及信貸評級帶來負面的影響。
於二零零四年五月,香港特區政府向香港五隧一橋有限公司發行60億港元的隧橋費收入債券,該債券的本金將以指定六條由香港特區政府擁有的隧道及橋樑而產生的隧橋費淨收入償還。於二零零四年七月,香港特區政府向零售及機構投資者發行總值200億港元的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及機構票據。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有於二零零四年發行的隧橋費收入債券及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已被全數贖回,而未償還的香港特區政府機構票據總額為112.075億港元(包括 12.5億美元票據)。此外,於二零零九年九月,香港特區政府推出政府債券計劃,以促進香港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及可持續發展。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政府債券計劃下,未償還的政府債券總額達到495億港元(包括395億港元的機構債券及100億港元的通脹掛漖零售債券),債券年期由兩年至十年不等,有關的收入記於債券基金。
下表列出過去五年與香港有關的一些經濟指標:
下表列出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到二零一一至一二年度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一些財政指標(所有數字均以1億港元為單位):
財政指標 | 2007- 08年 | 2008- 09年 | 2009- 10年 | 2010- 11年 | 2011- 12年 |
綜合盈餘^ | 1,236 | 15 | 259 | 751 | 737 |
政府債項* | 201 | 166 | 112 | 112 | 112 |
財政儲備#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 | 4,929 | 4,944 | 5,203 | 5,954 | 6,691 |
^ (已計入二零零四年七月發行的債券及票據的償還款項。)
* (不包括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亦不包括政府債券計劃下發行的政府債券,有關的收入記於債券基金。)
# (不包括債券基金的結餘。該基金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結餘分別為 116億港元、285億港元及520億港元。)
經濟指標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按當時市價 | 16,156 | 16,770 | 16,225 | 17,416 | 18,967 |
計算的本地 | |||||
生產總值 | |||||
(以1億港元 | |||||
為單位) | |||||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 93.8 | 97.8 | 98.4 | 100.7 | 106.0 |
失業率(%) | 4.0 | 3.5 | 5.3 | 4.3 | 3.4 |
其 他 資 料
香港特區政府可在日後就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增發更多的債券
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可在某一系列零售債券首次發售截止後就該系列增發或配售額外零售債券的權利。額外發行的零售債券將可與原本已發行的零售債券互換,而兩者將只會在發行日期及認購價方面有所分別。
你應該考慮因投資零售債券而引起的稅務後果
以下是在本計劃通函刊發之日,有關香港現有稅務法律和常規之概要。然而,這概要並不完整,亦不構成稅務意見。你應向你的稅務顧問諮詢就投資零售債券而引起的稅務後果(尤其是當你須遵守特別的稅務規則時)。
➢ 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支付的款項,均毋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或預扣稅。
➢ 零售債券的發行或任何其後的轉讓,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 由轉售零售債券而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在香港均毋須支付資本收益稅。
香港特區政府對本計劃通函負責
香港特區政府對本計劃通函所載的資料負責,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本計劃通函並無虛假的xx(包括任何因其載入本計劃通函的形式及前後文意而有誤導性的xx以及任何重大遺漏)。
本計劃通函內有關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的xx,均反映香港特區政府於本計劃通函刊發日期當時的政
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但香港特區政府保留隨時酌情更新、修改或取代任何政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之權利。
上載於本計劃通函中所提及的網站(包括香港 特 區 政 府 的 債 券 計 劃 網 站 xxx.xxxx.xxx.xx)內的資料,並不會構成本計劃通函或零售債券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
香港特區政府可不時對本計劃通函作出更新
x計劃通函的內容以於封面所列的日期當日為準確。但於該日期後的任何時間,你不能假設此等資料仍然準確。香港特區政府可不時就本計劃通函刊發補充文件,以更新本計劃通函內的資料。倘若在香港特區政府刊發個別的發行通函時,本計劃通函內的資料需要被更新,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在該發行通函內包括該等更新資料,或(若其認為更為適當的話)以本計劃通函的補充文件更新該等資料。你可以從最近刊發的發行通函得知香港特區政府曾否刊發任何本計劃通函的補充文件。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每年更新本計劃通函。就適用於在零售債券下發行的零售債券之條款和條件而言,除了如上文「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的部分中第9段所述的那些透過向有關的零售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而已被修改或補充的零售債券條款和條件外,載在最近零售債券發行時而刊發的計劃通函,並經任何在當時有效的補充文件及相關的發行通函修改或補充之條款和條件,會是適用於該等零售債券的條款和條件。
香港特區政府亦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以發出通知的形式,向被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之持有人提供
一些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而且是為了避免造成虛假的零售債券市場所必需的或者是可能對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作出支付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資料。
你可在哪况閱覽零售債券計劃文件
於任何零售債券的認購期內,及尚有任何零售債券仍未被贖回期間,金融管理專員將備有下列文件以供閱覽:
➢ 當時有效的計劃通函及任何補充文件;
➢ 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之發行通函;及
➢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之條款和條件而發出的所有通知。
這些文件將被存放在金融管理局供有興趣人士閱覽。金融管理局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上述辦事處只於正常營業時間開放,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如要複印任何可供閱覽的文件,你須繳交合理費用。
你亦可登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債券計劃網站 xxx.xxxx.xxx.xx,在網上閱覽當時有效的計劃通函、任何補充文件及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通函。
在香港法院中可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而行使的權利是有限的
在香港法院中就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只可頒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但無權發出禁制令或強制履行令。此外,任何執行或扣押的法律程序,均不可用以強制香港特區政府履行任何判決。
本計劃通函的文本
x計劃通函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
用 於 x 計 劃 通 函 中 並 經 定 義 的 詞 語
很多用於本計劃通函中的字詞及用語就零售債券計劃而言有特定的涵義。除非因個別情況而必須給予此等字詞和用語另外的涵義,否則此等字詞及用語將具有下表中的涵義。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刊發的發行通函,可能會指明某些字詞或用語帶有與本計劃通函中所述不同的涵義。在這些情況下,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指明的涵義將會適用,但只限於在該零售債券系列之上。本計劃通函中提及個別投資者或證券經紀「持有」零售債券之處,是指該個別投資者或證券經紀在認可交易商持有的零售債券中持有間接權益。
額外認可交易商 | 並非配售銀行或香港結算公司的認可交易商 |
申請款項 | 申請人申請認購某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時就零售債 |
券本身而支付的金額,但不包括任何費用。你可以 | |
從第7頁「甚麼是「申請款項」?跟「認購款項」有甚 | |
麼不同?」一段進一步了解申請款項 | |
申請價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以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 |
作基準,並用百分比表示的申請價。該申請價於相 | |
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如相關的發行通函未有列明 | |
申請價,申請價即為100%) | |
《基本法》 |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香港《基本法》 |
債券基金 | 根據香港法例第2章《公共財政條例》為零售債券計劃及機構債券計劃而成立的債券基金 |
營業日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運作以及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
中央結算系統 | 由香港結算公司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 由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操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這是一個債務證券託管、結算及交收系統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 | 認可交易商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證券帳戶 |
聯席安排行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㶅豐銀行有限公司 |
外匯基金 | 根據香港法例第66章《外匯基金條例》第3(1)條設立的外匯基金 |
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 | 香港特區政府為外匯基金的帳戶發行的票據及債券 |
財政司司長 |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xx |
x譽國際 | 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
港元 | 香港貨幣 |
香港特區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結算公司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聯交所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機構債券 | 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機構債券計劃發行的機構債券 |
機構債券計劃 |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立法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通過的決議案而設立的機構債券發行計劃 |
投資者戶口 | 由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帳戶 |
投資者賠償基金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36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
投資者賠償基金規則 |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44(2)條所制定的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索)規則》(香港法例第571T章) |
發行通函 | 列明了適用於一個或多個零售債券系列的條款和條件之發行通函 |
《聯合聲明》 | 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 |
金融管理專員 | 獲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法例第66章《外匯基金條例》第5A(1)條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 |
xx | x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配售銀行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被指明為配售銀行的銀行 |
x金申請金額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零售債券申請人所申請的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 |
計劃協議 | 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計劃與最初的配售銀行、市場莊家及代理人簽訂(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計劃協議 |
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認可交易商 | 由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為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及買賣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的機構 |
相關的發行通函 | 就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而言,為該系列而刊發的發行通函 |
零售債券 | 香港特區政府在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 |
零售債券計劃 |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立法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通過的決議案而設立的零售債券發行計劃 |
標準普爾 | 標準普爾,作為麥格勞-xx集團的子公司 |
證券經紀 | 獲准以結算參與者或託管商參與者身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系列 | 任何在其發行通函中被列作屬於單一系列,並且在 |
各方面均為相同的零售債券(然而在不同日期發行 | |
並有不同認購價,但在其他方面均相同的任何額外 | |
發行的零售債券將仍可能構成同一系列的零售債 | |
券) |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證監會 | 根據香港法例第24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已廢除)第3條成立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條持續存在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認購款項 | 某一個零售債券系列申請人就其獲分配的該系列的零售債券於發行日所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包括任何費用)。你可以從第7頁「甚麼是「申請款項」?跟 「認購款項」有甚麼不同?」一段進一步了解認購款 項 |
認購價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以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 |
作基準,並用百分比表示的認購價。該認購價會於 | |
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或根據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 | |
明的安排釐定或通知零售債券申請人(如相關的發 | |
行通函未有列明認購價或該等通知安排,認購價即 | |
為申請價) |
參 與 零 售 債 券 計 劃 之 人 士
發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發行人之代表兼發行及支付代表香港金融管理專員
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
聯席安排行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㶅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 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
花園道1號 㶅豐總行大廈17樓
中銀大廈8樓
發行人及發行人代表之法律顧問 聯席安排行之法律顧問司力達律師樓 xxx律師行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一號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一號怡和大廈47樓 怡和大廈2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