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盛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什么是保单红利 1.1 保单红利的确定 1.2 保单红利的领取 2. 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年龄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3. 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5.6 诉讼时效 6.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7.还有哪些权益 7.1 保单贷款 | 8.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8.4 年龄性别错误 8.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6 未还款项 8.7 合同内容变更 8.8 联系方式变更 8.9 争议处理 8.1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⒈ | 什么是保单红利 | |
这部分描述的是保单红利的确定及领取。 | ||
1.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1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1.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并宣告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
⒉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2.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5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3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 0-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2.3.2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 保单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一年的不计。
3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4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⒊ | 不保什么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5、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 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3.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2 保单红利的领取”、“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 “8.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8.4 年龄性别错误”、“8.5 明确说明与如 |
5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或履带车辆。
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
⒋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即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
⒌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2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5.3.1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
12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3;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5.3.2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5.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5.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
5.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⒍ | 如何退保 |
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⒎ | 还有哪些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 ||
7.1 | 保单贷款 |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4的 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5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算。 当未还贷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⒏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 日零时开始。 |
14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15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8.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8.4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8.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8.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6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派发红利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
8.8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9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8.10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