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興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11 站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埔段 57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持分面積 0.000089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G11 站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土地之地上權,持分面積 0.000089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
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一)、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全長約 27.8 公里,其中地下段約 12.5 公里,高架段約
15.3 公里,共設置 21 座xx(xx 00 x、xx 00 x)x 0 xxx,xxxX00 x及捷運相關設施,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
(以下簡稱本案工程)。
(二)、考量本計畫施工時程,採分階段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已於 107
年 3 月 29 日、107 年 7 月 12 日召開「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桃園區都市計畫路段【中正路(新生路至蘆興南路)、G10 站(含出入口)及 G11 站用地】工程」共計 2 場次之公聽會,原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依本計畫工程施工進度,本案工程屬優先施工路段,爰先行陳報徵收地上權計畫書,中正路(新生路至蘆興南路)、G10 站(含出入口)等工程所需用地部分,則配合施工期程另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 1 筆土地之地上權,面積
0.000089 公頃。使用空間為自地面以下 5 公尺至 25 公尺之間。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與徵收地上權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據上開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如下:
1、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奉行政
院院臺交字第 1000044575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本計畫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本府積極辦理本計畫,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
交通壅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本案用地之地上權興建捷運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第 57 條第 1 項。
2、 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
3、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本計畫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如後附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亦經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2、為辦理該工程,已於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
所需補償總數 9 萬 9,939 元,足敷支應。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等賡續建設中,為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桃園區交通壅塞問題,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經再發展,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
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從G01 站由南向北經八德區介壽路,再經桃園火車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到達三民路,xxxxxxxx X00 x(xxx),xx X00 x後路線向西xxxxxxx X00 x(xxx),xxx 00.0 xx,xxxx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提供沿線居民便捷之交通。
2、本案工程需徵收地上權土地,現況為道路,路線規劃經考量工程施工及地形等因素,仍無法避免取得部分私有土地之地下空間範圍供捷運車站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用地範圍所需用土地係為興建捷運路線段相關必要設施使用,並考量捷運設施與xx環境之公共安全,本計畫已選用影響
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小之方案,採減體減量設計之最精簡方式設置,使用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本案工程僅使用地面以下 5 公尺至 25 公尺間之空間範圍,地面仍
做原來之道路使用,以明挖覆蓋工法使用道路用地地下空間設置
捷運車站及相關設施,考量工程興建需要、未來營運及維修安全等需求而規劃,並以興辦事業所需用地範圍為限,以達最小限度範圍。經徵收地上權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仍可自由處分其土地,不致影響其權益。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綜合考量路線、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且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配合路線及車站位置,就車站xx選擇合理用地使用,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需用之xxxxxx00 xx等1 筆土地係使用道路用地之地下空間供捷運車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並依施工方式及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以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其他各種取得方式及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1、無償提供使用:本計畫範圍私有土地,並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
出願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2、租用:本案工程係作捷運永久性設施,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需要,不宜以短期租用方式取得使用空間範圍。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工程取得之土地部分空間範圍均需作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且本府亦無餘裕之公有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計有 9 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本案工程於地表以明挖覆蓋方式施工,直接在地面向下挖掘,完工後再回填恢復原狀,施工期間道路將無法使用,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本府與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所有權,計有x X x等 6 人達成協議取得所有權,惟呂 O
力、x X 來等 2 人皆未出席會議且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另有 1 位地主xXx已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達成協議,經評估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地上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串聯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並與臺鐵及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提供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並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將桃園市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目標年全線 21 個車站全日運量達 25 萬餘人/日之聚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本案用地位於桃園區同安里,居住人口共 10,907 人,男性 5,225 人,女性 5,682 人,設籍戶數 4317 戶,主
要年齡結構介於 40 歲至 59 歲之間,本計畫建設完成後,可提供
當地居民及公眾便利與安全之交通路網,吸引其他地區人口移入,改善當地居民年齡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以明挖覆蓋工法施作,施工期間將產生些微震動及噪音,其監測數值均將符合法令規範,故影響甚微。興建完成後,將提升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用地範圍內未有土地徵收條例第34 條之1 及列冊管理之弱
勢族群。另該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並無居住人口或弱勢族群,故對生活型態無影響,且捷運場站將設置無障礙設施,對身心障礙之弱勢族群行的權利更有保障。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於施工期間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通車營運後,可降低私人運具使用,且捷運系統運輸效能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低,對當地居民健康應有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高沿線土地及房屋價值,帶動都市發展促進經濟活動及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地方稅收,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係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未使用xxxxx,xxxxxxxxxxx,xx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無產業經營活動或就業人口,藉由本計畫之興建將可提高交通便捷性,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對於提升xx地區人口就業機會有正面幫助。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
-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所需補償費總數計 9 萬
9,939 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用地係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無農業、林業及漁牧業行為,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需要土地現況為道路,配合施工方式將採明挖覆蓋工法施作,於地下設置捷運車站,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xx多為住宅及工商,並無特殊自然風貌,完工後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更新發展,更有助提升桃園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7 月 29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80013788 號函告,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該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施工中若發現文化遺址,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可大幅提升市民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並無稀有物種生態,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且本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
年 9 月 9 日環署綜字第 1030072275 號函同意備查,本計畫於 105
年 4 月 20 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 d,
並經行政院環保署及交通部同意於 107 年 9 月 20 日申報開工,符
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整體而言,對周遭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本案工程即依該交通發展政策規劃建設,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1)捷運屬綠色運輸工具,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減輕環境負擔,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2)本計畫完工後可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
(3)縫合都市空間並促進均衡發展,再造桃園市區繁榮風貌,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國土計畫
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
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全長 27.8 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及蘆竹區等行政區,且串聯臺鐵及高鐵,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五)、其他因素
x計畫為公益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二氧化碳減量、空氣污染減
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綜合評估分析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計畫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 本案工程範圍位於本市桃園區中正路之既有道路,本計畫捷運興建完成後,提供便利交通,減輕停車及道路擁擠問題,減少能源消耗,可提升周圍社會生活便利性,促使區域交
通及建築之社會現況朝正面改善功能,且捷運完工後現代化之車站設施,將提供無障礙空間及便捷的大眾運輸服務,對弱勢族群「行」的便利性有正面幫助。
(2) 捷運屬綠色大眾運輸工具,完工後可減少空氣污染及肇事成
本,對減輕健康風險、節能減碳、環境教育有實質助益及貢獻。
(3) 銜接機場捷運,提供旅客轉乘便利及舒適服務,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新市鎮計畫之推展,對社會整體環境改善有正面效益。
2. 必要性
(1) 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2) 捷運綠線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案工程徵收用地之地上權建設捷運相關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x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本案工程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
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依前開要點第 3 點規定避免使用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另本案工
程雖使用既成道路(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惟並未改變現有之地面使用狀況,故有其適當性。
4. 合法性
(1)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2)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第 57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
(3)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暨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均為現況道路。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xxxxxxxxxx,xx臨接藝文展演用地;南側鄰接中正路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工程用地已於 107 年 3 月 14 日及 107 年 6 月 20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桃園區公所、桃園區莊敬里、北埔里、
瑞慶里、明德里、同德里、同安里、中寧里、慈文里、信光里、長安里、東埔里、長德里、中和里、永興里及永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自由時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3 月 29 日及 107 年 7 月 1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
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5 月 2 日及
107 年 8 月 2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桃園區公所、桃園區莊敬里、北埔里、瑞慶里、明德里、同德里、同安里、中寧里、慈文里、信光里、長安里、東埔里、長德里、中和里、永
興里及永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12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3 月 29 日第 1 場
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7 年 5 月 2 日府捷開字第 10701049422 號及 107 年
8 月 28 日府捷開字第 1070217233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用地本府以 108 年 2 月 18 日府捷開字第 1080035474 號
函、108 年 4 月 26 日府捷開字第 1080102153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檢附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資料、協議市價不動產估價過程、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書、協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土地補償費清冊、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於 108 年 2 月 25
日、108 年 5 月 7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工程需用土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該xx意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用地取得協議會中及於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108 年 3 月 18 日、108 年 5 月 20 日)皆無人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工程於地表以明挖覆蓋方式施工,直接在地面向下挖掘,完工後再回填恢復原狀,施工期間道路將無法使用,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所有權。本案需用土地計有 9
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已有x X x等 6 人達成所有權協議價購,
惟xX x、x X 來等 2 人皆未出席會議且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故協議不成,另有 1 位地主x X𤆬已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向戶政機關查明其繼承人,協議通知均合法送達,並以x X𤆬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四)、協議價格
1、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價購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
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意旨,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
查估,本案土地係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將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之補償
率計算協議價格後,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本案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本府辦理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市價評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價,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另依上開技術規則第 97 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
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形,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
3、本府召開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價購會議,均已於會議進行簡報
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價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如徵收地上權土地清冊。
十三、被徵收地上權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地上權
無。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道路,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
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可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連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計劃業奉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核定。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 109 年 5 月開工,115 年 12 月完工。
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9 萬 9,939 元。 (二)、地上權補償金額: 9 萬 9,939 元。
(三)、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計算,本案徵收地上權補償費之補償率為 50%。
(四)、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五)、遷移費金額:0 元。
(六)、其他補償費:0 元。
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2 億 4,480 萬 9,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工程計劃,所需經費已編列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費」,計新臺幣 12 億 4,480 萬 9,000 元,本案所需補償總數 9 萬 9,939 元,足敷支應,詳如預算書及其附件。
(三)、已提送桃園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桃
園市政府 108 年 8 月 30 日桃地價字第 1080043354 號函)
需用土地人: 桃園市政府代表人: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0 月 日
徵收土地圖說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