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以此份为准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闽财购函〔2021〕11 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高质量开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银行,各有关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 号),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现线上申请办理,对缓解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部分银行融资效率偏低、数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数据管理,推动银行为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各级财政部门在有序、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页展示、政策宣传、信息提示等形式,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力度,促进银企双方自愿对接。支持在政府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
线上环节,告知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不得体现特定银行及其产品名称。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发挥自身特点,在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发布机制。鼓励银行根据不同行业、规模供应商的特点,提供多样化的合同融资产品和服务,满足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对于创新的融资产品,在网页予以展示。银行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应当与备案发布的产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或提高融资利率。产品信息发送变更时,应在 15 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变更材料,并及时更新。银行发布不实信息,给政府采购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停止其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发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效率和成功率。鼓励银行通过信息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审核、发放效率。政府采购供应商可在线选择一定数量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原则上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接受融资申请的,原则
上应于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纯信用融资产品。鼓励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降低融资门槛,提高授信审批通过率。对于融资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应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
四、切实降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综合评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信用保证、履约能力、风险敞口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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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给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惠利率支持。银行发放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原则上应低于规模、风险、担保条件相当的其他融资产品利率水平。涉及担保费用的,应当事前告知申请人。五、健全数据管理与反馈机制。银行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获得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数据,仅限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使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应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季末,按照规范格式向省财政厅反馈授信合同名称、授信笔数、授信金额、利率、期限、企业规模、偿付情况等基本数据,便于评估政策运行效果。未按要求使用、反馈数据的,将停止数据对接或交互。
六、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根据银行反馈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基本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后发布融资通过率、金额比例、时效、成本等信息,供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选择融资银行时参考使用。银行向省财政厅递交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意向书后,应当在 3 个月内按标准完成数据对接,并积极开展政府采
购合同融资业务。无特殊情况 3 个月内未按标准完成数据对接,
或 1 年内未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记录的,将停止数据对接或交互,
2 年内不再重新开放,保障有限系统资源的配置效率。
七、强化财政政策协同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等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以及贷款贴息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相关政策时,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一并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并将政策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在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银行办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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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等业务时,可将支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情况作为评分因素。
八、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线上服务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契机,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支付信息的数据交互,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数据管理功能,建立标准化数据对接与交互机制,实现融资产品审核发布、分类查询、智能筛选等功能,加强业务数据整理分析,促进银企精准对接。
附件:银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授信基本信息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1 年 8 月 27 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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