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 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 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紧密结合并推进“双一流”建设而实施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南京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候选人的选拔、推荐、派出等项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六条 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
第七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关于申请人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3、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年度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4、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5、全日制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年龄要求如有变动以基金委当年度 通知为准)
第十条 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 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派出时为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博士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 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3、申报材料、入学时间等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伪造,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院系负责候选人推荐、面试工作。推荐工作要与院系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院系推荐人员及其基本信息需在院系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以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要求为准。
2、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并按规定时间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报相关材料。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次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与留学人员保持通畅的联系。留学人员应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接受导师的专业指导。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前系非应届在校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其学籍。公派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加留学期限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在留学期限内由研究生院为其办理延期手续,并通知所在院系及校就业指导中心。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全日制在校学生执行公派任务前,须完成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获具出国任务批件。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其档案和户籍在出国前应迁出学校,可以迁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江苏省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在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学期满回国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住宿问题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南研院〔2007〕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或学校最新出台的文件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学校最新文件政策规定为准,研究生院负责最终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