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彰化縣「152 線 3K+421~11K+500 段拓寬工程」道路用地徵收公共設施需要,擬徵收坐落彰化縣大城鄉上興段 120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彰化縣「152 線 3K+421~11K+500 段拓寬工程」道路用地徵收公共設施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423 筆土地,合計面積 11.2454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
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2 年 9 月 13 日府建管字第 1020285589 號認定非屬
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4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使用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02 年 9 月 24 日府農務字第 1020299641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附件二、三)。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 152 線 3K+421~11K+500 段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423 筆土
地及土地改良物,合計面積 11.245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十一、十四)
(二)本案屬交通事業,雖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內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尚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4 項但書之規定。
(三)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交通事業。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案工程奉交通部 100 年 9 月 26 日交路字第
1000051925 號函同意 10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6 年(98-103 年)計畫」預算匡列補助,經
本府依預算程序納入 101 年度預算執行,並於 101 年 9月 3 日依公路法第 6 條第 2 項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規定簽准興辦事業同意。(附件一)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縣道 152 線往東為大城鄉來往竹塘鄉及台 19 線之
主要道路;往西則可連接台 61 線西濱快速道路大城交流道,可藉由西濱快速道路往來西部沿海地區重要都市。目前現況為雙向單行之 9 公尺路寬道路,僅能維持基本服務功能,不但無法提供機慢車庇護功能,且沿線因經過竹塘鄉長安村聚落,龐大車流量影響xx居民及長安國小學童用路安全。為改善大城鄉至竹塘鄉路段道路服務水準及多處危險道路路段,增進車輛行駛安全及促進生活圈服務範圍可及性與地方整體繁榮發展,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道路計畫寬度為 24 公尺,計畫全長約 7.1公里,工程區內既有道路兩側多為農田,路段沿途僅有零星工寮、農舍及住家使用,為保障私有財產並避免民眾抗爭,已在工程設計上盡量善用既有道路拓寬及減少建物拆遷與保全竹塘鄉長安村聚落為原則,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
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擬徵收之私有土地,除為保全竹塘鄉長安村聚落而闢建外環道路及改善既有危險路段外,其餘係沿既成道路 152 線拓寬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業經考量既有路線及私人財產權保障等,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資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將永久為道路使用,若以租用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縣府須每年額外編列預算,造成縣府財政支出無上限情況;設定地上權雖在線狀交通開闢使用有相關案例,但本案用地係為做永久道路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利用;聯合開發係結合交通設施及站體之整體開發,非與本案相同之情況。見上所述,本案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不適合租用、設定地上權及聯合開發,因此徵收前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若所有權人拒絕參與或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本府始將依法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為改善彰化西南區東西向交通動脈,配合 152 線大城鄉北外環新闢工程,以整體提升西濱快速道路大城交
流道至台 19 線道路間交通服務品質。建立多向度功能定位之道路路網,除可滿足生活與觀光遊憩之運輸需求,更能強化彰化生活圈服務範圍之可及性,提供大二林地區聯外更快捷之服務,提振沿線農業及觀光之經濟競爭力。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範圍內須徵收私有土地計 423 筆,範圍內共計約 317 位所有權人,年齡結構以 45 歲至 70 歲為主。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興辦事業位屬非都市土地,以農牧用地為主,為改善當地道路服務水準,提升車輛行駛安全,增進居民進出安全性,有助於區域繁榮,並提高生活品質,對於周遭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本案範圍內經調查無屬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且徵收土地僅佔各戶農作或其他使用土地小部分,故本徵收案除不影響居住權益,對土地所有權人生計亦無太大影響,故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較無負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道路拓寬有助於車流順暢及改善道路瓶頸路段,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且為避免龐大車流行經農村聚落,另闢外環道路以減少人車爭道容易發生車禍之風險,對當地居民及用路人安全保障增加,健康風險降低。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道路拓寬使得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將有助於沿線土地使用及xx聚落經濟發展,帶動區域性產業發展,增加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徵收範圍內農林作物多為稻米、甘蔗,本案僅沿既有道路拓寬作帶狀徵收,且未改變鄰接土地使用性質,將不致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故不會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僅徵收沿線個別私有土地小部分,剩餘土地仍皆可利用,同時交通道路之拓寬,改善區域交通服務品質,帶動區域整體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產業活絡,有利增加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徵收費用依據交通部 100 年 9 月
26 日交路字第 1000051925 號函於「彰化生活圈
(98-103 年)計畫(公路系統)6 年(98-103)計畫」匡列
中央款預算補助,並經本府依預算程序納入 101 年度
預算執行,並於 101 年度歲出保留至 102 年度,計新台幣 4 億元。(中央補助 82%,地方政府 18%)。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工程係既有道路拓寬,使用土地僅為線狀小面積,且範圍內作物多為稻米及甘蔗等農作物,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大規模影響,反之,本工程可提升農產品運輸品質,強化彰化生活圈服務範圍可及性,進而增加農產品輸出,並促進當地農牧銷售等產業成長。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工程為強化彰南地區區域性道路服務品質,路線設計依據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多沿既有道路並充分利用台糖及水利會土地拓寬,而 152 線銜接台 19 線路段產生之畸零地,將其作為槽化植栽移植區以改善該危險路口,故不影響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案為縣道拓寬計畫,當地地形尚屬平緩屬鄉村風貌,沿途須剷除沿線農林作物。惟本計畫屬拓寬工程,開發面積不大,不致造成自然林相、地形風貌大規模改變。整體而言,本工程並未大規模改變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當地自然環境風貌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依本縣文化局 101
年 8 月 3 日彰文資字第 1010005805 號函,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指定之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內。故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工程範圍係沿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不造成居民之生活不便,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交通順暢度及改善居民使用道路安全。故徵收計畫對生活條件或模式係有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本案工程範圍係既有縣道拓寬、改善工程,屬小面積線形工程,未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經調查當地屬一般農村區域,附近並無稀有動、植物紀錄,排水渠道亦無稀有種魚類存在,且本工程並不會改變原有區域排水系統。另本工程特於溝渠增設生物逃生坡道,可提高生物不慎墜入溝渠之存活率。同時工程終點設置鄰里公園並於中央分隔帶廣植喬、灌木,可增加生物棲息空間,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對環境之破壞,故對當地生態環境之衝擊不大。另本府於 102 年 8 月 13 日以
府授環綜字第 1020251765 號公告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並於 102 年 9 月 9 日以府授環綜字第 1020278864 號函准備查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
5、徵收計畫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道路拓寬能保持車道暢行,同時因避免龐大車流造成農村聚落人車爭道情形,以及改善銜接台 19 線產生之危險路口,另闢外環道路及鄰里公園以增進駕駛人及居民用路安全。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計畫為行政院 100 年 12 月 21 日院臺經字第
1000064528 號函核定「大城鄉經濟振興方案」之重大公共建設。因此本計畫之推行對當地區域整體永續發展有正向助益。
2、永續指標:因應政府節能減碳,國土計畫及永續發展政策,本案工程設計採節能燈具(LED)取代高壓納氣路燈,並增加綠化,均能有效節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環境汙染。
3、國土計畫:本案上承行政院核定之「彰化大城鄉經濟振興方案」,其中「交通建設」即為發展策略之一,整體規劃目的為改善地區聯外交通系統與地區道路系統品質,以配合未來發展提高地區就業可及性。同時本案業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在增加民眾交通順暢姓、安全性與地方經濟的同時,亦考量環境、生態保護,以達國土計畫之宗旨。
(五)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計畫為行政院 100 年 12 月 21 日院臺經字第 1000064528號函核定「大城鄉經濟振興方案」之重大公共建設。因此,本案之推行對當地區域整體永續發展有正向助益。且工程設計上,於轉彎處設計轉彎車道及改善銜接台 19 線危險路口路段,以減少容易發生車禍之風險,健全用路人安全保障。
2、xxx:xx 000 x主要為大城鄉及竹塘鄉往返之主要道路。目前現況為雙向單行之 9 公尺路寬道路,僅能維持基本服務功能,不但無法提供機慢車庇護功能,且沿線因經過竹塘鄉長安村聚落,龐大車流量影響xx居民及長安國小學童用路安全。因此,為改善彰化西南區東西向交通動脈,配合 152 線大城鄉北外環新闢工程,以整體提升西濱快速道路大城交流道至台 19 線道路間交通服務品質。建立多向度功能定位之道路路網,除可滿足生活與觀光遊憩之運輸需求,更能強化彰化生活圈服務範圍之可及性,提供大二林地區聯外更快捷之服務,提振沿線農業及觀光之經濟競爭力。
3、適當性:本案列於行政院核定「彰化大城鄉經濟振興方案」重大建設之一,並由交通部 100 年 9 月 26
日交路字第 1000051925 號函於「彰化生活圈(98-103年)計畫(公路系統)6 年(98-103)計畫」匡列中央款預算補助,工程設計以考量民眾權益影響最小(拆除面積最少)、所需工程經費最小及爭議最小之原則辦理。
4、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此次工程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有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及水井,詳如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一)
(二)本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納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一)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一)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由xxxxx 000 x溝仔墘橋以西約 50 公尺
(配合「大城北外環新闢工程」終點設計)起以原路線拓寬至
竹塘鄉長安村九塊厝聚落,往北規劃廊帶(路線)新闢外環道路並銜接回縣道 152 線止於台 19 線叉口,全線 24 公尺路寬,
全長約 7.4 公里。東、西沿線毗鄰多為農作物,現況部分屬空地及零星地上物作工寮、農舍、住家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況及維護措施:
無,本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附件八)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第一次公聽會:本府第一次公聽會以 100 年 12 月 12 日
府工土字第 1000393233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大城鄉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於大
城鄉公所 3 樓大禮堂舉行公聽會,會中顏○○等 11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四)。
(二) 第二次公聽會:本府第二次公聽會以 100 年 12 月 28 日
府工土字第 1000412495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大城鄉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於 101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於大城鄉公所 3 樓禮堂舉行公聽會,會中xxx議員等 5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四)。
(三) 第三次公聽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及第 10條規定及考量本案之xx性,並明確回應本案相關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情形,爰辦理第三次公聽會,以 101 年 5 月 17 日府工土字第 1010133701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大城鄉公所、竹塘鄉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於 101年 5 月 18 日刊登於本府網站及新聞紙公告在案(中華日報 101 年 5 月 18 日、19 日)。於 10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於竹塘鄉公所 3 樓會議室舉行第三次公聽會,本次公聽會簡報中除詳述第一次及第二次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本府回應情形外,並將本案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作一說明,會中張○○先生等 16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四)。
(四) 第四次公聽會:為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及第 10條之規定,對本案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等因素作一說明,本府第四次公聽會以 101 年 6 月 5 日府工新字第 1010155874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大城鄉公所、竹塘鄉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於 101 年 6 月 8 日刊登於本府網
站及新聞紙公告在案(中華日報 101 年 6 月 6 日、7 日)。於 10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於竹塘鄉公所 3 樓會議室舉行公聽會,本次公聽會簡報中除詳述前次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本府回應情形外,並將公益性、必要性作逐一的說明,會中詹○○先生等 9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與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四)。
(五) 公聽會上業已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依徵收土地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於公聽會會議中揭示說明。
(六) 本案土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概況如下:
1、用地範圍四至界線:西起xxxxx 000 x溝仔墘
橋以西約 50 公尺(配合「大城北外環新闢工程」終點設計),以原路線拓寬至竹塘鄉長安村九塊厝聚落,往北規劃廊帶(路線)新闢外環道路並銜接回縣道 152
線,接續原路線xxxxxx 00 x叉口。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面積佔用地面積之百分比:私有土地計 423 筆,面積 11.2454 公頃,約佔全區工程面積比例 56.83%;公有土地計有 245 筆,面積 8.5438 公頃,約佔全區工程用地面積 43.17%。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路線東、西兩旁多為農作物,沿途現況部分屬空地零星工寮、農舍、住家使用。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計 101 筆,面積 1.8131 公頃
(9.16%)。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計 215 筆,面積 5.0619 公頃
(25.58%)。
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計 28 筆,面積 1.0290 公頃
(5.20%)。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計 46 筆,面積 1.1459 公頃
(5.79%)。
特定專用區-水利用地計 2 筆,面積 0.2510 公頃
(1.27%)。
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計 4 筆,面積 0.0287 公頃(0.15%)。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計 11 筆,面積 0.0700 公頃(0.35%)。
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計14 筆,面積0.5320
公頃(2.69%)。
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計 2 筆,面積 0.0209
公頃(0.11%)。
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計17 筆,面積2.4612
公頃(12.44%)。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計 157 筆,面積 4.1358 公頃
(20.90%)。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計 60 筆,面積 2.8708 公頃
(14.51%)。
特定專用區-交通用地計 11 筆,面積 0.3689 公頃
(1.86%)。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定範圍之理由:xx 000 x往東為大城鄉來往竹塘鄉及台 19 線之主要道路;往西則可連接台 61 線西濱快速道路大城交流道,可藉由西濱快速道路往來西部沿海地區重要都市。目前現況為雙向單行之 9 公尺路寬道路,僅能維持基本服務功能,不但無法提供機慢車庇護功能,且沿線因經過竹塘鄉長安村聚落,龐大車流量影響xx居民及長安國小學童用路安全。為改善大城鄉至竹塘鄉路段道路服務水準及多處危險道路路段,增進車輛行駛安全及促進生活圈服務範圍可
及性與地方整體繁榮發展,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本案工程道路計畫寬度為 24 公尺,計畫全長約
7.1 公里,工程區內既有道路兩側多為農田,路段沿途僅有零星工寮、農舍及住家使用,為保障私有財產並避免民眾抗爭,已在工程設計上盡量善用既有道路拓寬及減少建物拆遷與保全竹塘鄉長安村聚落為原則,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替代地區與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本案擬徵收之私有土地,除為保全竹塘鄉長安村聚落而闢建外環道路及改善既有危險路段外,其餘係沿既成道路 152 線拓寬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業經考量既有路線及私人財產權保障等,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資替代。本案將永久為道路使用,若以租用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縣府須每年額外編列預算,造成縣府財政支出無上限情況;設定地上權雖在線狀交通開闢使用有相關案例,但本案用地係為做永久道路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利用;聯合開發係結合交通設施及站體之整體開發,非與本案相同之情況。見上所述,本案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不適合租用、設定地上權及聯合開發,因此徵收前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若所有權人拒絕參與或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本府始將依法徵收。為改善彰化西
南區東西向交通動脈,配合 152 線大城鄉北外環新闢
工程,以整體提升西濱快速道路大城交流道至台 19線道路間交通服務品質。建立多向度功能定位之道路路網,除可滿足生活與觀光遊憩之運輸需求,更能強化彰化生活圈服務範圍之可及性,提供大二林地區聯外更快捷之服務,提振沿線農業及觀光之經濟競爭力。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為辦理協議價購本府於 102 年 8 月 5 日以府工新字第
1020240812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2 年 8
月 14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
x府 102 年 8 月 5 日府工新字第 1020240812 號函協議
價購通知,及 102 年 8 月 19 日府工新字第 1020256649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附件五),經協議結果,無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參與協議,因此協議價購不成立,且本案僅針對土地進行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部分採徵收程序予以補償,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二)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詹○○等 20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附件七),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
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 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均以雙掛號郵件通知,未能通知送達者者(已向戶政、稅捐機關查詢地址),亦以 102 年 8 月 30 日府工新字第 1020272717A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請受送達人於 102 年 9 月 26 日前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及對徵收提出xx意見,期限內無受送達人提出xx意見。(附件六)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一、十二)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五)十五、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範圍內需拆除之建戶,經查無符合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人口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情境相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即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因此本案無須辦理安置計畫。(附件九)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服務水準,提升車輛行駛安全,促進該地區經濟繁榮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四)
(三)計畫進度:第一標工程業於 101 年 1 月針對公有土地部分先行開工,另第二標工程發包作業尚在辦理中,全線預訂於 105 年 6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2 億 1,582 萬 2,804 元整。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1 億 9,284 萬 6,200 元整。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2,297 萬 6,604 元整。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4 億元整。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依據本府 101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 101 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 (道路橋梁工程-152 線 3K+421-11K+500 段拓寬工程用地費)。
(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一)奉核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
(二)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文件影本。
(三)興辦事業計畫非屬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文件影本。 (四)舉辦四次公聽會開會通知與會議紀錄、公告刊登新聞紙
及張貼需用人網站等文件影本。
(五)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及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
(六)公示送達函及公告清單。
(七)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及相關處理情形一覽表。
(八)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文件影本。 (九)無需安置計畫相關文件。
(十)徵收土地清冊。
(十一) 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二) 本案經彰化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文件。
(十三) 經費來源證明文件(預算證明書)。 (十四) 徵收土地圖說。
(十五) 土地使用計畫圖。
需用土地人:彰 化 | 縣 | 政 | 府 |
法定代理人:縣長 | x | x | x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