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
中
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石灰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ZJLQ-FGZB-济宁EPC项目-003号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
石灰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时 间:2019年12月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条 投标人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标人须提交相关证明供招标人验证,同时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的相关业绩资料。投标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石灰的质量并保证能按招标人规定的规格型号、期限进场,有能力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投标人才有投标资格。
第二条 投标人代表
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者。
第三条 投标注意事项
3.1本次公开招标在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投标人应及时登录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按照网络程序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投标报价等操作,并及时收看短信提示。
3.1.1经资格审查入围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于投标截止日前进行投标。
3.2投标方在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投标时应注意:
3.2.1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表填写报价;
3.2.2投标文件应符合第六条所列投标文件要求。
3.2.3投标人必须在正式文件中提示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投递投标文件,招标方有可能根据投标情况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请投标人注意合理安排投标时间。
3.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的规定及要求。若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之任何内容有不理解之处,须在截止回标之前通过正式文件通知招标方,以便在截止回标之前能予以解释;
3.4 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投标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及编制投标书,任何不依此要求而按其它原则或方式编写的投标书,其投标后可能因此不被考虑。报价若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额外要求,则其投标亦可能不被考虑。
3.5若投标方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在截止回标时间之前通过联系招标方进行更正。
3.6招标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3.7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对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场地等情况,应该被认为已详细了解。
3.8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考虑供货周期的影响、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不可预见的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3.9投标单位保证所回之标书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投标单位自身负责。
3.10开标后招标方发现投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疑问,招标方可能向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但询问并不表示改变投标文件,亦不减少投标方的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询问,投标方应在收到该询问后两天内向招标方予以书面答复。
3.11对本招标文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并说明其对报价的影响,此建议须与投标书一同递交招标方考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招标工作安排
招标人经办人:xxx
分 公 司: x先生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项 目: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项目联系地点: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韩店村中建路桥济宁EPC项目部
勘探现场及答疑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 9 日17:00整
第五条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 投标文件要求
6.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1投标书(附件1)
6.1.2报价单(附件2)【经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标注回标时间】
6.1.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
6.1.4 投标人资格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有效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4)有效的产品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
(5)企业ISO9000和ISO14000系列认证(如有须提供,外文须译成中文)。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6.1.5业绩证明资料(近三年的类似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6.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2.1投标书的内容应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表样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请勿遗漏;
6.2.2投标文件要求的附件1-3和资格证书等以原件的扫描件形式在投标文件电子版中体现;
6.2.3投标文件用中文编制。
6.3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效:
6.3.1投标书未按规定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6.3.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
6.3.3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议标会议,又无指定的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者。
6.4投标有效期
6.4.1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内投标文件有效。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自行改变其投标文件内容。
6.4.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如招标人因故未能确定中标人,投标人须同意招标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有效期的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限内,不需要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
6.4.3投标人投标有效期缩短的,招标人可以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第七条 评标与定标
7.1评标原则:招标方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2定标
7.2.1招标人根据综合评标结果选择合理低价为中标人;
7.2.2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
第八条 招标单位重要声明
8.1本次招标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石灰采购招标,招标单位将按工程项目与中标单位签署供货合同,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方项目的需求分批次保证供货。
8.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上述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完全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
8.3投标单位一旦回标视为对本招标文件内容的完全接受,并有可能随时在有效期内被接纳。
8.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旦被招标人接受,本招标文件连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部分 招标范围及招标说明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
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
项目简介:新区近3年(2019--2021年)需开工建设的道路、桥涵、排水、电力排管、地下管廊、路灯、绿化、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约17.16亿元。
现场条件:现场一切条件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各种意想不到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费用自行承担。
二、招标形式及招标范围
1.本招标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定的方式。
2.本次招标范围: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石灰的供应清单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单位) |
|||
单价A |
发票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1 |
石灰 |
生石灰(Ⅲ级灰),有效钙镁含量≧55 |
t |
17192 |
|
|
|
|
说明:
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石灰的材料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料检测费、厂内保险费、措施费,技术资料费、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方另行索要其他费用。
不含税单价调整办法如下: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基准单价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济宁市最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且此条款成立的前提为业主(建设单位)对招标方进行差价调整,否则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方进行材价调整。
三、投标报价及结算方式
1.投标报价
1.1投标报价的一般原则:按招标文件中各种规格物资详细要求进行报价,投标方所报价格包括石灰的材料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料检测费、厂内保险费、不合格材料返场费、措施费,技术资料费、风险费用及利润、税金、人工、政府部门的各种收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1.2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按固定综合单价招标,固定综合单价为物资运至工地的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石灰的材料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料检测费、厂内保险费、不合格材料返场费、措施费,技术资料费、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方另行索要其他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表中填写上述固定综合费用中的费用单价,招标方按此费用单价之和组成的综合单价作为评标的依据。
1.3风险因素:现场一切条件、供货周期、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各种意想不到的费用等均由投标方自行考虑,费用自行承担。
1.4不含税单价调整办法如下: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基准单价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济宁市最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且此条款成立的前提为业主(建设单位)对招标方进行差价调整,否则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方进行材价调整。
2.结算方式
2.1本次招标物资计量方式:过磅计量。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过磅计重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有效凭证须现场指定验收人员签字。
2.2交货时间及地点由招标人与中标方在采购合同中具体规定。具体的供货数量在合同中规定,结算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3.资金支付方式
3.1结算数量:以招标方确认的实际计量数量为准,最高不得超出施工图设计数量。
3.2货款支付:实行月结,一票结算。每月15日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所供应的物资及时办理月结手续。本次招标不提供预付款,物资结算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款。当完成本月度物资结算手续且分供商提供相应等额的符合国家税法及招标方项目部财务认可的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招标方在收到业主(建设单位)相应款项后,招标方财务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报送资金计划,集团审批资金计划后,按照批复结果办理付款手续,并向中标方支付相应款项,结算和支付手续不全时,招标方不予支付。
3.3付款比例:所有款项的支付前提均是招标方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招标方根据业主资金支付情况及项目财务部资金审批计划,对投标方货款进行支付。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经检验合格后,按照业主(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时间、比例,招标人将同期或次月按相应比例进行支付。支付双方每月15日前将当期供货产品及时办理月结,经招标方确认审核合格后,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支付,双方于供货结束全部验收合格且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办理最终结算,并签订《物资买卖合同结算协议书》及办理相关手续。道路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及水稳铺设完成后(桥梁工程为桩基和承台完成后),支付货款的2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至货款的50%,剩余货款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相应货款的20%、20%、10%(第三年按结算金额结清剩余货款),付款比例如有调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存在延期支付,招标方不计息支付投标方相应货款。
3.4付款选择 网上汇款支付 方式。汇款应汇至投标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户名、账号内;对于因投标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后果由投标方自负。
3.5 所有款项的支付前提均是招标方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此条款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最基本前提,任何缓付、迟付的货款,均不计算利息,投标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清、投标方无法知悉业主方是否已经支付相应部分款项等理由,要求对此前提条件进行否定或变更;本工程款若因业主原因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投标方,投标方需自行采取措施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供和对招标方进行任何费用方面的索赔。
四、投标人应尽的其它义务
1.投标人一旦中标,在整个合同履约过程中其相关费用已含在标价之内,招标单位不再另行单独给付。
2.资源保障;投标人应保证石灰及时到场,并能保证招标人的连续使用。
3.具备大规模供货能力,具备一定的资金的垫付实力,垫资能力不低于300万。
五、工期与质量要求
1. 工期要求:
具体供货数量按照招标人实际需求计划为准。具体的施工工期以招标方实际开工日期起到所有建安工程竣工止。
质量要求:
2.1石灰各项指标均须满足国家最新标准。
应承诺严格执行招标人随时提出的计划要求,并对招标人对质量配合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2.2石灰技术规范清单:
国家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设计图纸。
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六、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ZJLQ-FG-济宁EPC项目- 号
物资购销合同
物资名称:石灰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济宁市
物资购销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物资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
项目名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
项目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
二、物资信息
(一)综合单价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金额合计(元) |
|||
单价(不含税) |
发票票面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1 |
石灰 |
生石灰(Ⅲ级灰),有效钙镁含量≧55 |
t |
17192 |
|
|
|
|
|
不含税金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税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含税金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合同所示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通知进场且实际收到的合格产品数量为准。 |
合同单价所示的“综合单价”为物资运至工地的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石灰的材料费、场内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料检测费、厂内保险费、不合格材料返场费、措施费,技术资料费、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方另行索要其他费用。
不含税单价调整办法如下:乙方合同约定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合同约定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乙方合同约定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合同约定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乙方合同约定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基准单价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济宁市最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且此条款成立的前提为业主(建设单位)对甲方进行差价调整,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行材价调整。
(3)乙方所供物资必须为 公司生产产品。
三、物资供应及计量方式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出的物资供应计划中要求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物资保质保量地运至交货地。
(二)物资计量方式:过磅计量。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过磅计重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有效凭证须现场指定验收人员签字。
四、支付、结算
(一)乙方银行信息: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
(二)乙方结算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三)乙方通讯地址:
(四)结算方式:本合同约定按月度结算支付。开始供货后双方每月 15 日将上月16 日至本月 15 日的供货数量进行核对并及时办理月结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甲方财务和国家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 %,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抬头: ;税号: ;
地址: ;
开户行: ;账号: ;
备注:工程名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
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
(五)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货款和开据相关发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无预付款。所有款项的支付前提均是甲方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此条款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最基本前提,任何缓付、迟付的货款,均不计算利息。甲方根据业主资金支付情况及项目财务部资金审批计划,对乙方货款进行支付。货到需方指定地点,经检验合格后,按照业主(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时间、比例,甲方将同期或次月按相应比例进行支付。支付双方每月15日前将当期供货产品及时办理月结,经甲方确认审核合格后,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支付,双方于供货结束全部验收合格且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办理最终结算,并签订《物资买卖合同结算协议书》及办理相关手续。道路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及水稳铺设完成后(桥梁工程为桩基和承台完成后),支付货款的2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至货款的50%,剩余货款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相应货款的20%、20%、10%(第三年按结算金额结清剩余货款),付款比例如有调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存在延期支付,招标方不计息支付投标方相应货款。
(七)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银行账户转账。甲方向乙方付款采用银行电汇形式,乙方须保证对甲方的资金往来账户与本合同所约定账户一致,开票单位名称与合同约定名称一致。
五、履约保证金
(一)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额的5%,由甲方在乙方每期计量款中按照结算金额的5%扣除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本合同无效。待供货完成后5%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
(二) 在合同完成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质保金。
六、违约金
(一)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物资供应计划供应的,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0.5万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二)乙方所供应物资检测不合格,且48小时内未予处理的,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0.2万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已进料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柒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签字: 或被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适用法律法规
1.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1.2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补充协议文件;
2.1.2本合同;
2.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2.1.4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2.1.5投标文件;
2.1.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2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应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
3.物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产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3.2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如甲方在进行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物资,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物资无条件清理出场并予以退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3.3具体物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见专用条款。
4.物资计量验收方式
4.1物资验收地点在甲方指定位置。物资交货时,乙方必须提供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等甲方为完成计量、竣工资料等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并及时交送到甲方指定负责人处,乙方提供资料均需在有效期内。
4.2甲方组织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进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
4.3若物资进场经双倍取样试件不合格,发生相关的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4乙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甲方进行了物资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4.5物资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数量验收,并开具收料单,收料单不作为结算数量的依据,甲方物资管理人员和乙方人员双方在磅单、收料单上签字确认。待结算时,乙方携收料单与甲方结算,并开具物资验收单,物资验收单作为结算数量的依据。由甲方物资负责人及相应验收收料人员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物资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甲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4.6具体的物资计量验收方式见专用条款。
4.7乙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时,可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到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处复验,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物资供应计划约定范围内且实际收到的合格产品数量为准。
5.包装、运输、卸货
5.1物资的装车、运输、车辆返回全过程出现的安全事故或其它任何意外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装车和运输途中的物资品质发生变化或丢失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运输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若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3乙方必须保证运输人员不得阻止现场验收人员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阻止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车辆过磅,卸料时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合格的物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运走调换,否则按废弃物处理,损失由乙方承担。
5.4乙方不得利用遥控等科技手段控制磅秤增加物资重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按发现作弊或弄虚作假数量占本批次运输物资百分比扣除发现作弊日前物资进场总数量对应的货款,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5甲方物资管理人员要为物资进场提供必要的便利,及时验收质量与数量,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扣减物资数量。
5.6乙方不得因双方分歧寻衅滋事,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5.7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物资供应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约定物资。甲方更改工程需用物资计划的行为不作为乙方索赔、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6.环境﹑安全保护原则
6.1乙方必须遵守环境﹑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
6.2乙方所供物资,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还应确保材质符合环境﹑安全保护要求。
6.3乙方供货时,物资的包装必须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并在外包装商做标志,以便于物资的验证和保管。
6.4在物资运输过程中,粉尘﹑噪声及尾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发生有害物质泄漏,对xx环境造成污染。如有违反行为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6.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必须听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必须按甲方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6.6当乙方违反上述条款3次以下1次以上时(含1次),甲方将向乙方提出警告;3次以上(含3次),甲方将有权终止正在执行的合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7.1提供物资供应计划。
7.2对乙方运抵的物资及时验收并为乙方卸货提供必要的方便。
7.3及时组织物资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及时签收确认;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4按约定支付乙方货款。
8.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8.1将物资送至规定地点,配合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发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8.3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报检证明和结算证明(账户、开户行相关证件复印件及验收单等)。
8.4供应的物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甲方施工要求。
8.5保证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防雨、防潮工作。
8.6承担在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通讯或电力线路损害、污染物泄漏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罚款及其他一切责任。
8.7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己方人员及运输设备的安全。
8.8物资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满足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如因乙方问题造成甲方停工待料,除不可抗力外,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9必须按甲方提供的物资供应计划的数量、时间供货,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内容。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物资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进场、退场的运输、装车、保管等。
8.10应精心组织物资加工,参照甲方物资供应计划,做好物资的储备工作,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甲方计划,应提前5日历天向甲方说明,甲方将另行组织货源。如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甲方将扣除乙方相应货款作为违约金。
8.11必须无条件满足合同内物资的供应,不得以生产商设备检修停产、未安排生产计划等为由在合同约定供货期内停止供货。
8.12乙方需正确填写发票,因乙方发票填写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进行全额赔偿,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在申请本合同下的货款和开据发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8.13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物资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xxx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本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知识产权使用费。
9.违约责任
9.1以下情况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进行约定。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9.1.1乙方未按甲方物资供应计划要求供应本合同约定物资
9.1.2乙方所供应物资检测不合格,且48小时内未予处理的。
9.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全额赔偿甲方相关人员损失。
9.3如果由于物资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甲方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该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减小或解除。
9.4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乙方承诺:不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须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9.5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历天内不作出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要求。
9.6甲方发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后10日历天内乙方不作出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承担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的违约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乙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因行使本条规定的事项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9.7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7.1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包括任何原因的不供货或连续5日历天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数量供货。
9.7.2供应的物资不符合国家、甲方、业主和监理相关标准和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调换、处理的情况。
9.7.3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9.7.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0.通知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双方的往来文件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以选择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乙方若要变更通讯方式,应提前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甲方,并告知变更生效日期,否则,甲方按照原通讯方式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文件5日历天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1.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依法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协商延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当乙方所供物资超出原合同价款的10%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因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文件、市场准入制度造成合同不能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附件:分供廉政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适用法律法规
见通用合同条款。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见通用合同条款。
3.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见通用合同条款。
3.2物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2.3.具体质量要求:
石灰各项指标均须满足国家最新标准。
应承诺严格执行招标人随时提出的计划要求,并对招标人对质量配合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石灰技术规范清单:
国家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设计图纸。
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3.2.3.1 乙方所供材料必须具备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各种证件以及技术性能合格后方可供货。
3.2.3.2 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乙方提供的石灰资料所述性能,并满足甲方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案、措施的要求。不合格物资无条件退货,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3.2.3.3 乙方须担保此等材料在工程所在地任何工作情况或环境下其质量、性能均令甲方满意。乙方必须承担以劣充优,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3其他说明
4.物资计量验收方式
4.1见通用合同条款。
4.2物资验收方式。
4.2.1计量方式:过磅计量。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过磅计重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有效凭证须现场指定验收人员签字。
4.2.2石灰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乙方提供石灰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如不符合,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石灰给甲方,本合同石灰交货日期不变。
4.2.3进场检验
4.2.3.1甲方有权对到货的产品进行各种检验,乙方必须配合;如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2.3.2乙方应在产品进场至少24小时前通知甲方。
4.2.3.3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4.2.3.4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做认真的检验,并随货配备各种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产品到场后,如发现其规格、性能与合同及甲方发出的定货单上的要求不符、质量低劣或损坏等情况时,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产品的种类、规格、质量与甲方要求不符,甲方拒绝接收。由乙方在24小时内自费运出储存地点,并重新供货,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
供应时间晚于甲方规定日期, 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延误工期的损失。
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后,又发现产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甲方要求不符时,乙方仍应承担外运、重新供货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4.3其他说明
其他见通用合同条款。
5.包装、运输、卸货
见通用合同条款。
环境﹑安全保护原则
其他见通用合同条款。
7.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见通用合同条款。
8.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见通用合同条款。
9.违约责任
见通用合同条款。
10.通知
10.2条款修改为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若要变更通讯方式,应提前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甲方,并告知变更生效日期,否则,甲方按照原通讯方式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文件5日历天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其他见通用合同条款。
11.争议的处理
见通用合同条款。
12.不可抗力
见通用合同条款。
其他约定事项
见通用合同条款。
13.4质量保修期责任如下
13.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从乙方所供当批物资经检验全部合格后开始计算。
13.4.2质量保修期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
13.4.3乙方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请求或乙方技术服务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或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计取,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发生的费用。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保修期相应延长6个月。
13.4.4质量保修期期间,除使用不当、故意损坏原因导致的货物质量问题外,乙方均应免费上门维修并更换。
13.4.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若有其他要求可自行增加),若为进口产品,乙方需在送货同时提供对应货物原厂地证明以及海关报关单。
13.4.6如果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供货材料的质量有疑问,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将随即抽样对该产品进行官方检测和测试,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4.7质量保修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甲方和业主满意,售后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分供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采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分供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 年 月 日甲乙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合同号: 、合同名称; ), 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5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2.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及设备。
3.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设备采购活动的处罚。
5.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合同终止后止。
6.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7.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柒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七、附件
附件一:投标书
附件二:报价单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四: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附件一
投标书
致: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所有相关资料,经研究我司愿承担贵司所需石灰的供应。具体投标内容如下:
1.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确认和意见
1.1 是否确认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 ( )是 ( )否
1.2 如对条款有意见,请列出:
2.工期:
完全满足贵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的供应计划要求,按照要求的规格型号、供应进度保质保量供应石灰,并承诺对供货迟延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报价:附后
4.质量:
质量达到贵司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满足投标须知中所列的相应条件,并承诺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进一步的质量承诺:
5.交货
满足投标须知中所列的相应条件。
6.服务
本着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投标人保证提供全面的服务。
6.1遵守贵司及项目关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ISO9001、ISO14001、OHSMS18000认证有关标准之要求。
6.2石灰按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送达现场,并卸至贵司指定的位置。
6.3卸货严格符合项目要求,存放到相应料仓位置中。
6.4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4.1我司及时委派质检专业人员协同项目查明原因。
6.4.2质量原因将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6.4.2.1及时将不合格石灰退出场外;
6.4.2.2若贵司同意,我司将在不合格商品退场的同时提供新的石灰;
6.4.2.3若由于不合格石灰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工程工期延迟、工程损失及其它总包方损失等问题,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6.5竭力满足贵司及项目提出的有关工期及材料的其他要求。
7.保障
7.1投标人将保证严格按照贵司根据工程材料需用计划提出的要求,按时完成石灰的供应工作。
7.2若投标人在执行合同期间没有供货合同中所要求的石灰,投标人将在市场上进行采购以保障贵司工程工期,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3未按时供货,可由贵司自行采购,投标人将承担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4投标人认可贵司的材料需用可能与中标时所签合同确定的数量不同,投标人认可此种数量调整,并确保不会因此种调整而影响供货时间和质量及服务水平,也不会因此提出索赔。
8.结算方式
8.1投标人愿意接受贵司采用银行电汇形式作为结算方式
8.2进一步的承诺: 。
9.报价中未包含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投标书附件
10.1 详细的报价清单
10.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附注
11.1本投标书一旦被招标人接纳即成为正式有效的合同文件,且本投标书连同投标人的书面接纳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1.2我司同意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将与贵司进一步对所投的全部内容与贵司协商与调整(如贵司要求),并愿意按协商与调整后的结果修改原报价内容。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报价单
商品报价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金额合计(元) |
|||
单价(不含税) |
发票票面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1 |
石灰 |
生石灰(Ⅲ级灰),有效钙镁含量≧55 |
t |
17192 |
|
|
|
|
|
不含税金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税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含税金额合计 |
大写:元整,¥:元 |
||||||||
合同所示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通知进场且实际收到的合格产品数量为准。 |
本合同所示的“综合单价”为物资运至工地的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石灰的材料费、场内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材料检测费、厂内保险费、不合格材料返场费、措施费,技术资料费、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方另行索要其他费用。
不含税单价调整办法如下: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幅度值(±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基准单价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济宁市最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且此条款成立的前提为业主(建设单位)对招标方进行差价调整,否则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方进行材价调整。
投标人: (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致: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本授权书宣告: (投标人全称) (职务) (姓名)合法地代表本单位,授权 (投标人全称) 的 (职务)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石灰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ZJLQ-FGZB-济宁EPC项目-003号)工作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标人: (盖章)
授权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