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是家长在一系列为残疾幼儿或存在危机变为残疾的幼儿而设的学前康复服务的第一站。中心为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及训练,并特别着重协助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去负起照顾及训练这些幼儿的职责。
目的及目标
2.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旨在给予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支援及鼓励,让他们接纳、了解、照顾和培育他们的残疾子女,从而充分提升残疾幼儿的发展能力。
服务性质
3.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提供一系列服务,透过共同合作,协助他们学习接纳和照顾残疾子女。这些服务包括下列各项:
(a) 发展性评估及个人化教育活动
每名幼儿在加入中心时及往后的日子,都会接受定期评估。发展性评估的结果将用作设计个人化的训练项目,以便为家长及幼儿厘定学习目标。
(b) 在中心进行的个别及小组训练及/或治疗
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及子女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个别或小组活动一次,然后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练习。中心亦会按需要提供言语治疗、职业治疗及物理治疗服务,并备有玩具供家长借用,以方便他们在家中训练子女。
(c) 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支援及教育
中心会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提供指引、辅导及支援,提高他们对残疾幼儿的接纳及了解程度,促进残疾幼儿的整体发展。此外,中
心亦会组织教育活动,为他们传授促进子女言语及语言发展的知识及技巧。
部分中心亦提供以下服务:
(d) 外展服务
x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难,中心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儿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务。
服务对象
4. 主要的服务对象是:
• 初生至 2 岁的残疾幼儿
• 年龄介乎 2 至 6 岁,符合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收纳资格的残疾幼儿
5. 如有空缺,中心亦会为下列残疾幼儿提供服务:
• 年龄介乎 2 至 6 岁并正在轮候特殊幼儿中心的残疾幼儿申请资格
6. 符合申请转介资格的初生至 2 岁幼儿,须被评定为:
• 肢体伤残(包括脑麻痹)
• 智障
• 视觉受损
• 其他先天性异常
• 发展迟缓
• 存在危机变为残疾,即早产或体重不足的婴儿
7. 符合只申请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转介资格的2 至6 岁幼儿,须被评定为:
• 整体发展迟缓(包括言语迟缓)
• 轻微智力迟缓
• 肢体伤残及行为上出现问题
• 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未能提供足够的指导及训练
8.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服务可经由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又或由母婴健康院、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或私人执业医生诊所,经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至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服务表现标准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六个月内为每名幼儿完成发展性评估的比率 | 95% |
2 | 一年内为每名幼儿提供的平均训练时数(包括在中心进行的训练、家居训练及外展服务)(备注1) | 50小时 |
3 | 一年内以个别或小组形式为每名家长提供指导及辅导的平均时数(备注2) | 10.5小时 |
4 | 六个月内的计划达成率(备注3) | 95% |
5 | 一年内言语治疗师为每名幼儿提供直接言语/语言训练的时数(备注4) | 18小时 |
6 | 一年内言语治疗师为员工及/或家长/监护人 /家庭成员提供训练及教育活动的次数(备注 5) | 每名言语治 疗师安排24项活动(备注 6)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10. 服务营办者须遵守以下基本服务规定:
• 提供并保存玩具(作为训练残疾幼儿的辅助工具)
• 中心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时的服务,而核心服务时数至少每周 40 小时
• 注册社工、专业治疗师(例如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及特殊幼儿工作员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质素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2.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3.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2
津贴
14.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5. 在指定时限内(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幼儿工作员、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及训练津贴)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管理费用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6.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2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有些协议就段落 IV、V、VI 有较短的版本。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7.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8.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9.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V. 有效期(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20. 本《协议》于指定时间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21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2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3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1. 训练时数包括个别及小组训练时数,但不包括预备及交通时间。
在小组训练中,如由一名以上合资格人员(不包括言语治疗师)为幼儿提供训练,则训练时数应按幼儿接受训练的实际时数计算,不论有关训练是由多少名人员提供)。
2. 指导及辅导时数指社工提供指导及辅导的有书面记录时数。
3. 达成计划指完成计划。制订计划指服务质素标准 12 所述的程序。
4. 直接言语/语言治疗训练指言语治疗师纯粹就沟通、言语及语言发展等范畴为残疾幼儿提供的临床训练。直接言语/语言治疗训练时数包括个别及小组训练时数,但不包括预备及交通时间。
5. 言语治疗教育活动指言语治疗师向员工及/或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传授知识及技巧。仅为家长/监护人/家庭成员而设的教育活动必须至少有两个家庭参与。
6. 如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仅提供部分言语治疗师,则所需的教育活动总次数应调高为最接近的 0.5 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