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信托单位 样本条款

优先信托单位. 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优先信托单位. 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 劣后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T+1 日对 T 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优先信托单位. 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劣后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T+1 日对 T 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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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番号 業種 勤続年数 年 年収 万円

  • 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甲乙間で用いる言語は、日本語とする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る金銭の支払に用いる通貨は、日本円とする。

  • 個人情報の取り扱いについて 本申込用紙にご記入されたお客様の個人情報[ 氏名、住所、電話番号等連絡先情報および小売供給等契約の契約番号、供給地点に関する情報 (託送供給等契約を締結する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供給区域、離島供給約款対象、供給地点特定番号、託送契約高情報、電流上限値、接続送電サービスメニュー、力率、供給方式、託送契約決定方法、計器情報、引込柱番号、系統連系設備有無、託送契約異動年月日、検針日、契約状態、廃止処置方法)等]は、当社および小売電気事業者・一般送配電事業者・電力広域的運営推進機関による託送供給契約または発電量調整供給契約の締結・変更または解約、小売供給契約または電気供給契約の廃止取次、供給地点に関する情報の確認、電力量の検針、設備の保守・点検・交換、停電時・災害時等の設備の調査その他の託送供給等契約に基づく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業務遂行、およびこれらに付帯する事業・業務等のために適正な管理により共同で利用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营业场所 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 3 号万兴都国际商业公园 2 号楼 A、B 区第 4 层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按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经营)。广告发布,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不含演出);展览展示服务;批发零售:工艺品、服装、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3 年 8 月 29 日至长期 青岛临沂金逸现持有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证放字第 37130019 号),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临兰卫公 字(2013)第 030028 号),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兰山分局于 2013 年 6 月 3 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713021310040540),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股权结构图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要求: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合作目标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生产技术实力、降低劳动力成本以及扩大业务范围,实现双方未来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