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 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信托合同. 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煜 鉴于:
信托合同. 此页为合同编号为 ZHXT2017(JXZ)字第 185 号-2-委 的《中海信托-西王食品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信托合同. 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单位申购成功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 指《兴业信托-智慧松德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 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申购资金,于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合同. 西藏信托-莱沃 3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2017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信托合同. 委托人/受益人:华融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创新”)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