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的为开心投资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为 5 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6 鄞县(保) 样本条款

先锋新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的为开心投资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为 5 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6 鄞县(保). 字 0004 号)约定,如先锋新材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应事先征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书面同意,否则先锋新材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造成的损失。 先锋新材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快递发出了相关书面通知,该通知载明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对该等重大资产转让有异议请其在签收本通知快递后五个工作日内尽快与先锋新材取得书面联系,如至届满日先锋新材未收到相关书面函件,则视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同意先锋新材本次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先锋新材尚未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回复的相关书面函件,亦未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 尽管先锋新材未能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但是,根据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贷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有权追究先锋新材违约责任要求先锋新材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造成的损失。 因此,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尽管因为先锋新材进行本次交易未能事先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的事先书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仅能根据合 同规定追究先锋新材的法律责任,先锋新材进行本次交易无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的批准。 综上所述,根据先锋新材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先锋新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需事先取得其他债权人、担保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而先锋新材尚未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的情形并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Related to 先锋新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的为开心投资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为 5 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6 鄞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