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集中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定价原则.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原则及方式如下: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对于以代销方式承销的,缩减实际发行金额。
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定价原则. 本公司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定价,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
定价原则. 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宇通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其成员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合同各方协商每年度具体额度,作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合同各方完成各自审批程序后生效。
定价原则. 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定价,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 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 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
(3) 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4) 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的,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5) 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业价格清算规则,亦没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的,参考双方与其各自的其他交易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 如上述定价标准均不适用,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7)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定价原则. 1、 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 各项交易的定价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 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3、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4、 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框架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此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也应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航财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 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公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5)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定价原则. 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合同相对方向各自的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 上述各项交易若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若交易双方皆为上市公司的,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的定价,须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
(1)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2)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定价原则. 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2.7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双方同意,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