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 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
(2) 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
(3) 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建立对账机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5) 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 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 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 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 自理财产品文件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5) 托管人违反本协议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表投资者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理财产品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7)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8) 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9) 确保理财文件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必须的报批或报备程序;
(10) 确保将本协议中托管人履行的托管职责向理财投资人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
(11)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理财财产安全的事件时,需在其知晓该等情况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托管人;
(12) 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