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本行可因任何理由而暂停提供或终止讯息服务,而无须事前通知客户。该等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本第XII部分第20.2.3条列明的理由;资料无效;指定账户被取消;指定账户存款不足;未有提供指定账户;有关电讯公司的网络发生故障;或任何与讯息服务相关的服务供应商进行系统更新、修改,及扩大及╱或提升功能工程。在任何该等暂停或终止讯息服务情况下,本行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若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资料有任何更改,而该等资料乃与讯息服务有关者,客户必须即时通知本行。该等资料包括客户的电讯设备的详细资料 ,及提供或负责维修该等设备的电讯公司的联络资料。 若客户的电讯设备╱服务被切断连接或暂时中止,客户必须即时通知本行。 本行或本行可能就提供讯息服务而指定的任何电讯公司均不会就任何未能或延迟传送资料给客户的情况,或任何传送给客户的资料的任何错误或故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惟若该等情况乃由于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则除外。特别请客户留意,任何因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的电讯设备不论因任何理由无法接收资料;任何电讯故障、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中断;或设备或安装不准确,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客户必须负责缴付客户的电话服务供应商,及╱或任何提供或负责维修客户就讯息服务配备的电讯设备的电讯公司(无论该等公司是否由本行指定)可能收取的一切费用或支出。 客户谨此证明尽客户所知,客户提供给本行的所有资料均属准确。 客户承诺若客户在本行纪录内的地址或其他资料有任何更改,客户会以书面通知本行。所有透过讯息服务,并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或渠道发出或重新发出的通讯,于本行发出或重新发出给客户的那一刻,即视为已送交给客户。 本行可能透过讯息服务将任何本行认为未能送达给客户的通讯,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或渠道,再次发送给客户;该等重新发送通讯将按照本行不时指定的重新发出的讯息服务信息的程序处理。若本行认为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或渠道发出或再次发出的通讯未能送达给客户,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停止发出进一步通讯给客户。 客户承诺就因本行同意提供讯息服务而可能导致,或本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动、索偿、付款要求、负债、损失、损害 赔偿、法律费用及支出,作出弥偿。
PUBLIC. 本行指定之流动应用程式(「本行流动应用程式」)。 若客户选择透过SMS短讯接收讯息服务信息,客户可就欲接收的所有讯息服务信息指定一个流动电话号码,而本行将只会把讯息服务信息 发到客户登记接收讯息服务信息的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所有登记用作接收讯息服务信息的指定流动电话,必须属于兼容的电讯设备,能够接收该讯息服务信息。 若客户选择透过或经电邮、本行WeChat官方账号或本行流动应用程式接收讯息服务信息,客户必须自行负责确保已有兼容的电讯设备, 能够接收该讯息服务信息。 若客户选择透过或经电邮接收讯息服务信息: 客户必须注意将所有密码和保安资料妥为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以欺诈手段使用客户 的密码和保安资料,同时确保客户的电邮不会被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取阅,或以欺诈手段取阅; 透过电邮发出的讯息服务信息可能不会作加密处理,亦可能无法防止被第三者破坏。客户有责任确保客户的密码和所有用作取阅客户 的账户资料的其他身份识别资料妥为保管及保密;及 无论任何情况下,客户都不应于接达讯息服务信息内提供的网站超连结后,在屏幕上提供客户的账户或个人资料。所有经本行授权的网站超连结均只作提供资料用途,而不会要求客户输入客户的账户或个人资料。 若客户选择透过或经本行WeChat官方账号接收讯息服务信息:
PUBLIC.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PUBLIC.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PUBLIC.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PUBLIC. 由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刊发 生效时间:2023 年 1 月 1 日注意:
1. 本《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适用) 》(下称“本一般章则条款”)替代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 银行”)此前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任何与本银行个人业务或 个人账户相关的文件中提及《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的,应视为指本一般章则条款。
2. 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尤其是标注为黑体的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请本银行予以说明。账 户持有人接受下列条款即表示本银行已经应账户持有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而且账户持有人已清楚地理解下列所有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3. 英文本仅供参考。中英文如有歧义,须以中文本为准。 下列一般章则条款适用于在中国开立于本银行的所有个人账户(含联名账户)。此外,本银行亦有适用于特定种类的账户的特定条款,其文本可向本银行在中国的有关分行索阅。 本一般章则条款中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的目的而设,不影响条款的意思和解释。一 银行与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本银行与账户持有人基本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取决于本银行所提供的服务类别亦可能 产生其他的关系。二 收集及使用客户信息
PUBLIC. 客户可以本行所接受的方式及形式指定使用电话理财服务的受款账户及支款账户。如客户指定一个支款账户,则客户确认该支款账户的支款账户持有人 : 获客户授权以电话理财服务于支款账户扣款 ; 同意任何报称由客户发出的电话指示,并同意受其约束 ;及接受本第 条所载的条款。 本行责任的限制 本行 : 获授权按照客户透过其私人密码发出的电话指示办事 ; 没有责任确认使用客户私人密码发出电话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或其是否获得授权去发出电话指示 ; 若凭诚信而按照未经客户授权人士透过使用客户私人密码而发出的电话指示办事,则本行毋须负责 ;毋须在收到电话指示后即时或当天处理该指示 ; 毋须就延迟或未能执行电话指示而负责 ;
PUBLIC. 任何由客户发给本行的通讯将视为于本行实际收到通讯当日收到。所有客户发送到本行的通讯,必须以本行接受的格式及传递方式发出,否则本行毋须按照该等不符合本行要求的通讯行事,而且本行毋须就本行拒绝按照该等不符要求的通讯行事而致使客户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负责。 客户必须就其下列任何事项的改变,以本行不时指定或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 :地址或联络资料 ; 董事、股东、合伙人或控制人(如适用);法律地位 ;或 章程文件。 本第 条并不限制或减低任何适用于下列事宜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本行向客户发出综合结单、交易收据或确认信 ;或 客户向本行发出任何指示。
PUBLIC. 知悉客户将无权提取或从任何途径运用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证券(该证券为本行以信托形式存放),直至该交易完成为止。
PUBLIC. 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兼註冊登記人滙豐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楊小勇 香港代表 會計師事務所 基金管理人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的近律師行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