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TEL2 電話2 X(16) 435~450 样本条款

STTEL2 電話2 X(16) 435~450. 註: 1. 要保機構依轉列靜止戶相關規定將客戶之存款轉列靜止戶,並自各存款檔案中刪除者,應將轉列之靜止戶存款明細資料建置於本檔案,包括以「統制帳戶」、「會計子目」控管,及轉列「其他應付款」之靜止戶明細。 (1) 若要保機構電腦系統未保留或未建置各靜止戶之存款明細資料,除年代久遠,帳冊紀錄不齊全,清查不易者,得暫緩建置外,其餘應補建置。 (2) 若存款轉列靜止戶,僅係在要保機構之各存款檔案中註記,未實際刪除者,請將該等靜止戶與正常存款一併建置於各存款檔案(A21、A22、A23、B21、 B22、B23、C21、C22、C23),不必再建置於本檔案。
STTEL2 電話2 X(16) 435~450. 註: 1. 存款依轉列靜止戶相關規定辦理,並自各存款檔案中刪除,另行設立檔案保管之存款靜止戶分戶明細。若存款轉列靜止戶時,僅在各存款檔案中予以註記,未刪除存款檔中之資料者,靜止戶應併入相關存款檔案。 2. 第 14 欄利率別至第 19 欄本年度未開扣繳憑單已代扣稅額,倘要保機構之存款契約已約定轉入靜止戶後不再計息者,本欄不必計算。 3. 本檔中之靜止戶個人基本資料已包含在「客戶基本資料檔」中者,第 20 至 23 欄位之客戶基本資料可填空白。 4. 轉列「其他應付款」或以「統制帳戶」處理之靜止戶資料,應提供其轉列之 每一筆靜止戶明細資料,電腦系統未建置明細資料者,應補建檔。 5. 行業別:請參照聯徵中心之「授信行業別」代號(前 2 碼「組織別代號」加

Related to STTEL2 電話2 X(16) 43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