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一般风险 Clause in Contracts

一般风险. 就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I,但基金可以直接通过选定的QFII及利用其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该等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各项要求及限制(包括与QFII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有关的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规定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ii) 外管局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1 号); (iii)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修改并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实施);及 (iv)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 2014 年 3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该等要求及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A股/债务证券,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 规管QFI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于2019年9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公告及相关问答,表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外管 局决定取消QFII机制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会立即着手修订有关规定,明确 规定每名QFII应委托QFII托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 证在中国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而QFII无需就取得QFII额度而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 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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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Fund Prospectus,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般风险. 就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I,但基金可以直接通过选定的QFII及利用其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该等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各项要求及限制(包括与QFII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有关的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规定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I有关的各项就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QFI’,根据现行QFI规则,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并)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但基金可以通过一间QFI的QFI资格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合资格证券及期货。该等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若干要求及限制(包括与QFI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及期货有关的资本及利润的投资规定及限制及汇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06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 2020 8 9 24 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2 25 日联合发布并于 2020 7 11 2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1 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QFI 办法’); (ii) 外管局于 2018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6 9 10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25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QFI 规定》’); (iii)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由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20 12 5 1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 2013 7 日联合发布并于 2020 2 6 16 日修改并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实施);及6 日生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及 (iv) 2014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4 10 25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 2014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3 11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1 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发布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生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 ‘《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等要求及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A股/债务证券,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尽管《QFI办法》及《QFI规定》扩大了QFI的可投资范围,而且整体而言更加便利QFI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及期货,但仍有部分要求及限制(包括持股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中国境内证券及期货,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规管QFI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于2019年9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公告及相关问答,表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外管 局决定取消QFII机制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会立即着手修订有关规定,明确 规定每名QFII应委托QFII托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 证在中国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而QFII无需就取得QFII额度而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 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规管QF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 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期货 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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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般风险. 就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I,但基金可以直接通过选定的QFII及利用其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该等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各项要求及限制(包括与QFII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有关的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规定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ii) 外管局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1 0 号); (iiixxx)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修改并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实施);及 (iv)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 2014 年 3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该等要求及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A股/债务证券,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 规管QFI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于2019年9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公告及相关问答,表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外管 局决定取消QFII机制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会立即着手修订有关规定,明确 规定每名QFII应委托QFII托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 证在中国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而QFII无需就取得QFII额度而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 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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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一般风险. 就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I,但基金可以直接通过选定的QFII及利用其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该等投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各项要求及限制(包括与QFII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有关的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规定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ii) 外管局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1 0 号); (iiixxx)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修改并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实施);及 (iv)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 2014 年 3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该等要求及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A股/债务证券,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 规管QFI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于2019年9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公告及相关问答,表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外管 局决定取消QFII机制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会立即着手修订有关规定,明确 规定每名QFII应委托QFII托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 证在中国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而QFII无需就取得QFII额度而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 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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