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款之补救办法. (a) 如果到期付款日,您未能全数支付购买款项,我们将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执行我们在 F6 段的权利以及法律赋予我们的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i) 自到期付款日起,按照尚欠款项,收取高于英国莱斯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 5%的利息;
(ii) 取消交易并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条件对拍卖品公开重新拍卖或私下重新售卖。您必须向我们支付原来您应支付的购买价和再次专卖收益之间的差额。您也必须支付我们必须支付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成本、费用、损失、赔偿,法律费用及任何卖方酬金的差额;
(iii) 代不履行责任的买方支付卖方应付的拍卖净价金额。您承认佳士得有卖方之所有权利向您提出追讨;
(iv) 您必须承担尚欠之购买款项,我们可就取回此金额而向您提出法律诉讼程序及在法律许可下向您索回之其他损失、利息、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v) 将我们或佳士得集团公司欠下您之款项(包括您已付给我们之任何保证金或部分付款)用以抵销您未付之款项;
(vi) 我们可以选择将您的身份及联系方式披露给卖方;
(vii) 在将来任何拍卖中,不允许您或您的代表作出竞投,或在接受您竞投之前向您收取保证金;
(viii) 在拍卖品所处地方之法律许可之下,佳士得就您拥有并由佳士得管有的拍卖品作为抵押品并以抵押品持有人身份行使最高程度之权利及补救方法,不论是以典当方式、抵押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您则被视为已授与本公司该等抵押及本公司可保留或售卖此物品作为买方对本公司及卖方的附属抵押责任;和
(ix) 采取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
(b) 如果您欠我们或其他佳士得集团公司款项或上述所列权利,我们可以将您已付的款项, 包括保证金及其他部分付款或我们欠下您之款项用以抵销您欠我们或其他佳士得集团公司的款项。
(c) 如果您在到期付款日之后支付全部款项,且我们自行决定接受该款项,我们可根据以下第 F7 段所述向您收取额外的仓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