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款 样本条款

付 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付 款. 7.01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以下列方法付款至信用卡賬戶: (a) 信用卡持有人須向本銀行繳付印於月結單上之全數現存結欠或最少支付於任何結單上列明為應付之最低金額。信用卡持有人若選擇於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較現存結欠款額為低的款項(惟不可低於應付之最低金額),則本銀行將徵收財務費用。但信用卡持有人若沒有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會徵收財務費用及逾期費用,該等費用會向信用卡賬戶徵收及記進借項之內。若信用卡持有人連續在兩個月內未能在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收取一項過期手續費並將其記進信用卡賬戶借項之內。 (b) 付款可以下列各種方式作出:郵寄一張支付予「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港幣支票,又或向任何一間本銀行的分行提呈現金或港幣支票,安排自動轉賬,「繳費靈」服務,透過「銀通」自動櫃員機或電話轉賬繳款,又或其他經本銀行不時同意之電子交易方式(如適用)從本銀行或其他銀行戶口過戶轉賬。為免郵遞延誤或其他不可預見之情況,信用卡持有人須在到期繳款日前之五個營業日內進行上述付款。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以及期票均不獲接受。倘若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被提呈以進行結賬,本銀行可自決將付款轉換為港幣加以處理,並向信用卡賬戶收取一項服務費用。該等付款祗會在該支票或本票獲兌現後方為有效。 7.02 月結單上「現存結欠」之計算方法如下:本銀行會先將上月月結單「現存結欠」之各款項加上由上月月結單日期下一天至今個月結單日期由本銀行不時全權決定計算之上述各款項的累積(「已計算的款項」),然後將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付款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次序扣減列於月結單上已計算的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 7.03 於計算財務費用時,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款項將會於該款項記進信用卡賬戶當日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辦法結算:- (a) 若支付金額等同或少於最新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將按下列次序扣減相關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或 (b) 若支付金額超越最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按交易的誌賬日期先後次序;但若於同一交易日多於一項交易,則按上述(a)(i)至(viii)所列款項的次序。 7.04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信用卡持有人(或其法律代表)須要立刻支付現存結欠予本銀行: (a) 信用卡持有人沒有支付信用卡賬戶內之到期款項; (b) 倘若信用卡持有人違反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 (c) 信用卡服務被本銀行或信用卡持有人取消; (d) 信用卡持有人經濟困難、破產或身故; (e) 本銀行為維護其利益而提出之任何原因。
付 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付 款. 6.1 如本公司代客戶執行買入或出售交易,客戶將要在本公司要求之時或在到期交收日按照本公司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要求向本公司支付已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本公司交付證券。 6.2 如果到該時間或日期客戶未有履行上述 6.1 段之規定,本公司獲得客戶授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移或出售客戶帳戶內任何的證券(包括該等已購入的證券)以履行該等責任;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所需的該等已出售的證券,以履行該等交收責任。 6.3 客戶須付還本公司就客戶的交易的任何交收失誤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數額或溢價及任何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 6.4 為著方便客戶準時進行交收,本公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向客戶借出股票或代客戶借入股票以交收客戶的出售交易。本公司亦可以其名義或擎天集團名義或任何人的名義及根據其最終決定的條款代客戶或為客戶的利益訂立證券借貸安排。客戶須彌償本公司及擎天集團在該等安排之下所需的任何保證金、證券或抵押品的維持金額及費用。 6.5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前述第 2.6、2.7、及 8.1(h)段)
付 款. 16.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付 款. 9.1 根據本協議或就任何交易所支付的所有款項,須按立橋證券於有關付款到期日以其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有關貨幣,從即時可供動用的資金(或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並獲其接納的其他資金)中撥付,且不計算任何扣減或預扣。 9.2 倘客戶於任何根據本協議應付予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的到期日拖欠付款,則客戶須按要求支付利息。同樣,客戶須就賬戶內所有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因其他理由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應每日累計,並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立橋證券作出任何催繳時應付。逾期未付的利息將於下一月初轉為本金并進行計息,或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基準計息。此外,客戶將就立橋證券保障為客戶辦理任何交易所涉及的任何應收款項當中的任何權利,或就該等應收款項進行訴訟或追討而可能引致的所有開支,按立橋證券的要求對立橋證券作出償付。
付 款. 於到期付款日付款 7.1 在不影響根據條款11.6我們可行使凌駕性的權利要求閣下立即還款下,除了在本協議所述之所有其他責任以外,持卡人承諾須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清還結單上所列之總結欠或至少最低付款額。不論任何原因,即使持卡人未能收取結單,持卡人所欠下我們的責任仍然存在。
付 款. (a) 在遵守第 3(c)条、第 3(d)条和第 3(e)条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在 (i) 在货物交付和/或服务提供(视情况而定)的当月结束后满六十(60)日之时;或 (ii) 发票日后满六十(60)日(两者中较晚发生的),支付发票净额(如有预提税,应先缴纳预提税),但是本订单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b)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如果就卖方依照本订单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工具(其定义见第 17(b)条),买方有权从客户取得补偿费或其他款项,则卖方应有权在买方实际从客户收到该笔补偿或其他款项后,在该笔补偿或其他款项的范围内,按比例根据本订单获得工具的相应款项。
付 款. 4.1 每名獲特許人須向特許人繳付特許費。特許費按附件 III 所示計算﹐並構成就本特許協議須支付的報酬。 4.2 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向所有獲特許人收取特許費並轉交特許人。特許費或其中任何部分須待特許人從[學校議會]收訖後才視作已由獲特許人支付。 4.3 特許費須按附件 III 規定支付予特許人。
付 款. (1) 除非卖方和买方另有书面协议,卖方可依据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产品交付时向买方开具已交付产品价格的发票。除非卖方和买方另有书面协议,买方应在开票之日起三十日(30)内付清款项。所有的款项应付到卖方指定的地址。若分期交货,每一批货物应分别开票并按期付款。除非卖方书面同意,提前付款不享有折扣。所有延迟付款均计息,自应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止,以百分之十八(18%)的年利率或以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计息。 (2) 所有卖方同意的交付和执行工作在任何时候均应受限于卖方的信用批准。若依据卖方的判断,买方在任何时间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按照上述付款条件进行生产、执行工作或交付,作为交付的条件,卖方可要求提前全部或部份付款或提出其它付款条件,且卖方可暂停、延期或取消信用发放、交付或卖方的其它履约行为。 (3) 买方对非重复费用的付款 (如支付卖方的特别设计、工程或生产物资的费用)不应视为转让任何设计、工程或生产物资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应仍为卖方所有。 (4) 买方不能对应付卖方的任何款项作抵销、代扣或扣减。支付费用是买方的一项承诺,独立于双方根据本条款订立的其它承诺。 (5) 若卖方因买方未支付到期款项而遭受汇率波动引起的损失,则卖方有权从买方处得到损失的相应补偿。 (6) 若买方拖欠任何到期费用或收费,或构成其它违约,卖方有权拒绝执行工作及交付产品直至款项结清,且卖方可暂停、延期或取消信用发放、交付或卖方的任何其它履约行为。该权利为本条款下或法律规定或衡平法上的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之外的权利,且不取代本条款下或法律规定或衡平法上的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