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款 样本条款
付 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付 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付 款. 6.1 如本公司代客戶執行買入或出售交易,客戶將要在本公司要求之時或在到期交收日按照本公司或有關賬交易所或結算所賬要求向本公司支付已結算賬款項或以可交付賬形式向本公司交付證券。
6.2 如果到該時間或日期客戶未有履行上述 6.1 段之規定,本公司獲得客戶授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移或出售客戶帳戶內任何賬證券(包括該等已購入賬證券)以履行該等責任;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所需賬該等已出售賬證券,以履行該等交收責任。
6.3 客戶須付還本公司就客戶賬交易賬任何交收失 誤而可能 須支付賬任何數額或溢價及任何賬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礎計算賬法律費用)。
6.4 為著方便客戶準時進行交收,本公司可根據其 絕對酌情 權向客戶借出股票或代客戶借入股票以交收客戶賬出售 交易。本公司亦可以其名義或致富集團名義或 任何人賬 名義及根據其最終決定賬條款代客戶或為客戶賬利益訂 立證券借貸安排。客戶須彌償本公司及致富集團在該等 安排之下所需賬任何保證金、證券或抵押品賬維持金額及費用。
6.5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而進行賬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賬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前述第 2.6、2.7、及 8.1(h)段)
付 款. 7.01 信用卡持有人同意以下列方法付款至信用卡賬戶:
(a) 信用卡持有人須向本銀行繳付印於月結單上之全數現存結欠或最少支付於任何結單上列明為應付之最低金額。信用卡持有人若選擇於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較現存結欠款額為低的款項(惟不可低於應付之最低金額),則本銀行將徵收財務費用。但信用卡持有人若沒有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會徵收財務費用及逾期費用,該等費用會向信用卡賬戶徵收及記進借項之內。若信用卡持有人連續在兩個月內未能在到期繳款日當日或之前支付應付之最低金額,本銀行將收取一項過期手續費並將其記進信用卡賬戶借項之內。
(b) 付款可以下列各種方式作出:郵寄一張支付予「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港幣支票,又或向任何一間本銀行的分行提呈現金或港幣支票,安排自動轉賬,「繳費靈」服務,透過「銀通」自動櫃員機或電話轉賬繳款,又或其他經本銀行不時同意之電子交易方式(如適用)從本銀行或其他銀行戶口過戶轉賬。為免郵遞延誤或其他不可預見之情況,信用卡持有人須在到期繳款日前之五個營業日內進行上述付款。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以及期票均不獲接受。倘若外幣支票或外幣本票被提呈以進行結賬,本銀行可自決將付款轉換為港幣加以處理,並向信用卡賬戶收取一項服務費用。該等付款祗會在該支票或本票獲兌現後方為有效。
7.02 月結單上「現存結欠」之計算方法如下:本銀行會先將上月月結單「現存結欠」之各款項加上由上月月結單日期下一天至今個月結單日期由本銀行不時全權決定計算之上述各款項的累積(「已計算的款項」),然後將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付款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次序扣減列於月結單上已計算的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
7.03 於計算財務費用時,信用卡持有人付予本銀行的款項將會於該款項記進信用卡賬戶當日按照下列或其它本銀行不時最終決定的辦法結算:-
(a) 若支付金額等同或少於最新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將按下列次序扣減相關款項:-
(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財務費用;然後
(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財務費用;然後
(i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相關費用;然後
(iv) 尚未支付的年費或續期費;然後
(v) 尚未支付的其他費用;然後
(vi) 尚未支付的每月分期供款;然後
(vii) 尚未支付的現金貸款;及最後
(viii) 尚未支付的零售交易,或
(b) 若支付金額超越最近月結單上顯示之現存結欠,則按交易的誌賬日期先後次序;但若於同一交易日多於一項交易,則按上述(a)(i)至(viii)所列款項的次序。
7.04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信用卡持有人(或其法律代表)須要立刻支付現存結欠予本銀行:
(a) 信用卡持有人沒有支付信用卡賬戶內之到期款項;
(b) 倘若信用卡持有人違反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
(c) 信用卡服務被本銀行或信用卡持有人取消;
(d) 信用卡持有人經濟困難、破產或身故;
(e) 本銀行為維護其利益而提出之任何原因。
付 款. 於到期付款日付款
7.1 在不影響根據條款11.6我們可行使凌駕性的權利要求閣下立即還款下,除了在本協議所述之所有其他責任以外,持卡人承諾須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清還結單上所列之總結欠或至少最低付款額。不論任何原因,即使持卡人未能收取結單,持卡人所欠下我們的責任仍然存在。
付 款. 9.1 根據本協議或就任何交易所支付的所有款項,須按立橋證券於有關付款到期日以其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有關貨幣,從即時可供動用的資金(或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並獲其接納的其他資金)中撥付,且不計算任何扣減或預扣。
9.2 倘客戶於任何根據本協議應付予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的到期日拖欠付款,則客戶須按要求支付利息。同樣,客戶須就賬戶內所有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因其他理由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應每日累計,並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立橋證券作出任何催繳時應付。逾期未付的利息將於下一月初轉為本金并進行計息,或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基準計息。此外,客戶將就立橋證券保障為客戶辦理任何交易所涉及的任何應收款項當中的任何權利,或就該等應收款項進行訴訟或追討而可能引致的所有開支,按立橋證券的要求對立橋證券作出償付。
付 款. 16.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付 款. (a) 在遵守第 3(c)条、第 3(d)条和第 3(e)条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在
(i) 在货物交付和/或服务提供 (视情况而定)的当月结束后满六十(60)日之时;或
(ii) 发票日后满六十(60)日(两者中较晚发生的),支付发票净额(如有预提税,应先缴纳预提税),但是本订单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b)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如果就卖方依照本订单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工具(其定义见第 17(b)条),买方有权从客户取得补偿费或其他款项,则卖方应有权在买方实际从客户收到该笔补偿或其他款项后,在该笔补偿或其他款项的范围内,按比例根据本订单获得工具的相应款项。
付 款. 4.1 每名獲特許人須向特許人繳付特許費。特許費按附件 III 所示計算﹐並構成就本特許協議須支付的報酬。
4.2 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向所有獲特許人收取特許費並轉交特許人。特許費或其中任何部分須待特許人從[學校議會]收訖後才視作已由獲特許人支付。
4.3 特許費須按附件 III 規定支付予特許人。
付 款. 14.1 拜耳只须支付合同和/或订单注明的货款和/或服务费,以及在履行合同和/或订单 过程中合理发生的、并且经拜耳事先书面同意的实际费用。除非各方另行书面同 意,货款、服务费和实际费用应包括履行合同和/或订单而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 的费用、收费、支出及开支,并包括任何适用的增值稅、关税和其它稅项。为明 确起见,若合同和/或订单中约定了任何实际费用,则该等实际费用仅为预计费用,拜耳应以实际发生为准进行偿付。
14.2 供应商在向拜耳申请支付时,应提供盖章的结算单并列出所有终端供应商及相应费用,以及供应商的服务费,税金和应付总金额。供应商应提供所有与结算单一致的终端供应商真实发票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或其他会议场所提供商 (包括医疗机构),交通服务供应商(飞机,火车,汽车等,或负责提供票务的票务中介)和餐饮服务供应商。供应商应在发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这些是原始发票的复印件。供应商应确保至少在合同和/或订单项下的服务结束的 2 年内保存这 些终端供应商发票原件(或经拜耳书面同意,可保留发票复印件),并在拜耳实施 审计时及时提供这些原件或复印件以便查验。 供应商在提供终端供应商发票复印件以供查验的同时,还应同时提供各项费用的详单作为结算单的支持文件(如列明菜品饮料名称和数量的餐馆点菜单)。如果终端供应商无法提供详单,供应商应负责收集并提供这些详细资料。详单应合理并与终端供应商发票金额,及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单金额一致。
14.3 拜耳可以将任何供应商到期应付给拜耳的款项从任何拜耳到期或即将到期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除非合同和/或订单另有说明,拜耳须于收到有关订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付款期限内支付发票开出的款项。供应商应确保拜耳不迟于供应商完成服务、交付服务成果和/或货物后的七(7)日收到有关订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须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订单号以及完成服务、交付服务成果 和/或货物的地址。对于不合约定、拜耳未接受的货物、服务和/或服务成果,拜耳有权拒付。 以下 15、16、17 条适用于货物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