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安资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样本条款

与平安资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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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 期限一括 無担保無保証 固定金利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1.4.9 2,500 2,500 0.33 2025.4.9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0.4.13 4,000 4,000 0.37 2025.4.11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4.13 1,000 1,000 0.32 2025.4.11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4.24 3,000 3,000 0.46 2025.4.24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18.8.31 3,000 3,000 0.68 2025.8.29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2.1.19 1,000 1,000 0.43 2026.1.19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0.1.31 1,000 1,000 0.42 2026.1.30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2.2.28 1,500 1,500 0.47 2026.2.27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2.28 1,000 1,000 0.52 2026.2.27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1.2.26 1,500 1,500 0.41 2026.2.27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000 0.50 2026.2.27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1.3.12 1,000 1,000 0.41 2026.3.12 日本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20.9.30 500 500 0.36 2026.3.31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1.4.22 1,000 1,000 0.39 2026.4.22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18.4.24 500 500 0.72 2026.4.24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1.5.31 500 500 0.39 2026.5.29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2,000 0.55 2026.8.31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19.8.30 1,000 1,000 0.33 2026.8.31 株式会社西日本シティ銀行 2020.8.31 1,000 1,000 0.41 2026.8.31 株式会社七十七銀行 2019.8.30 500 500 0.31 2026.8.31 日本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21.4.23 500 500 0.40 2026.9.1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険株式会社 2020.9.30 500 500 0.39 2026.9.3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1.12.24 1,000 1,000 0.42 2026.12.24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0.12.25 1,000 1,000 0.40 2026.12.25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19.12.26 500 500 0.56 2026.12.25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19.12.26 500 500 0.56 2026.12.25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2.1.19 500 500 0.50 2027.1.19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2.1.31 1,000 1,000 0.51 2027.1.29 農林中央金庫 2020.2.28 3,000 3,000 0.38 2027.2.26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500 0.59 2027.2.26 株式会社足利銀行 2022.4.22 - 1,000 0.63 2027.4.22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21.12.24 500 500 0.45 2027.6.24 住友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19.12.26 500 500 0.59 2027.6.25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2.1.31 1,000 1,000 0.55 2027.7.3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500 0.63 2027.8.31 農林中央金庫 2019.8.30 1,500 1,500 0.38 2027.8.31 株式会社西日本シティ銀行 2020.8.31 1,500 1,500 0.48 2027.8.31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0.8.31 500 500 0.48 2027.8.31 住友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19.8.30 500 500 0.38 2027.8.31 第一生命保険株式会社 2022.2.28 500 500 0.56 2027.8.31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0.3.12 1,000 1,000 0.43 2027.9.1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9.30 - 1,000 0.74 2027.9.30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4.13 1,500 1,500 0.50 2027.10.13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19.12.26 1,000 1,000 0.63 2027.12.24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1.1.19 1,000 1,000 0.47 2028.1.19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1.2.26 1,000 1,000 0.55 2028.1.19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1.1.19 500 500 0.47 2028.1.19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3.31 1,500 1,500 0.53 2028.3.31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1.4.9 1,500 1,500 0.54 2028.4.7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10.11 1,500 1,500 0.51 2028.4.11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22.4.11 - 1,000 0.71 2028.4.11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19.10.17 1,500 1,500 0.51 2028.4.17

  •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依本案需求規範說明書驗收,惟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優於需求規範說 明書部分,應以服務建議書內容為準;另若經本會同意調整、備查或雙方協議變更部分,則依調整後內容為準。

  • 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除持有浙江交工 2.4842%的股权外,汇众贰号无其他对外投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技术资料 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