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等额增加。 (2)如果保单是由其他保险公司转移到本公司的,原个人账户价值须转入本公司,在扣除风险保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等额增加。 (3)我们每月 1 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我们将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宣告个人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见 12.40)。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见 12.41)(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4)在本合同效力终止结算或者计算账户价值时,本合同当月的计息日数为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依据本合同条款 4.4“差额返还机制”的约定,当差额返还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账户价值按差额返还金额等额增加。 (6)根据本合同条款 11.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的约定,当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时,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金额等额增加。 (7)您选择将保单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随即转移至您指定的保险公司,本合同效力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险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若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转移而来,则原保单的个人账户价值须转入本合同,在扣除风险保险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我们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个人账户价值仅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价值按支出金额等额减少; (5)依据本合同 4.4 条的约定,当差额返还金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差额返还金额等额增加; (6)您选择将保单权益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随即转移至您指定的保险公司,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