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核准; 2、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并已完成验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 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4、 在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的过程中,未发生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5、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更换情况; 6、 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7、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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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尽职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估算,确定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212,548.96 万元。

  •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股东大会的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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