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策. 出于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的考虑,如果董事会确定有必要立即制定临时规范或政策,且能合理证明此类修改或修订的合理 性,并同时获得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的赞成票,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守并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所有临时规范或政策(下称“临时政策”)。 2.1. 此类拟定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细化,以实现相应的目标。制定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行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共识性政策制定流程。 2.1.1 ICANN 还应发表声明公告,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 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九十(90) 个日历日,董事会应每九十(90) 个日历日(总计不超过一(1) 年)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 策,直至其成为共识性政策。如果一(1) 年到期,或在此一(1) 年期间,临时政策未成为共识性政策且董事会未重申,则不应再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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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策. 出于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的考虑,如果董事会确定有必要立即制定临时规范或政策,且能合理证明此类修改或修订的合理 性,并同时获得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的赞成票,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守并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所有临时规范或政策(下称“临时政策对于董事会临时确立、并由董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的所有规范或政策,只要董事会有理由确定此类修改或修订是正当的,并且就相关问题立即确立的临时性规范或政策对于维护注册服务或域名系统 (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注册机构运营商就应当遵守并予以实施(以下简称“临时政策”)。
2.1. 此类拟定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细化,以实现相应的目标。制定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行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共识性政策制定流程此类建议的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细化,以实现相应的目标。在确立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说明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施 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合意政策制定流程。
2.1.1 2.1.1. ICANN 还应发表声明公告,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还应发表咨询声明,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
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九十(90) 个日历日,董事会应每九十(90) 个日历日(总计不超过一(1) 年)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 策,直至其成为共识性政策。如果一(1) 年到期,或在此一(1) 年期间,临时政策未成为共识性政策且董事会未重申,则不应再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 90 天,董事会应每 90 天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 策,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 年,以使此类临时政策在上述期限内始终有效,直到成为合意政策时为止。如果持续时间超过 1 年,或者如果在此 1 年内,临时政策没有成为合意政策,并且董事会没有重申采用该政策,则注册运营商不再需要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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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临时政策. 出于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的考虑,如果董事会确定有必要立即制定临时规范或政策,且能合理证明此类修改或修订的合理 性,并同时获得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的赞成票,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守并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所有临时规范或政策(下称“临时政策对于董事会临时确立、并由董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的所有规范或政策,只要董事会有理由确定此类修改或修订是正当的,并且就相关问题立即确立的临时性规范或政策对于维护注册服务或域名系统 (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注册机构运营商就应当遵守并予以实施(以下简称“临时政策”)。
2.1. 此类拟定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细化,以实现相应的目标。制定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行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共识性政策制定流程此类建议的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细化,以实现相应的目标。在确立任何临时政策时,董事会应说明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并应立即实施 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合意政策制定流程。
2.1.1 2.1.1. ICANN 还应发表声明公告,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还应发表咨询声明,详细阐明采用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董事会为何认为此类临时政策会得到互联网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
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九十(90) 个日历日,董事会应每九十(90) 个日历日(总计不超过一(1) 年)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 策,直至其成为共识性政策。如果一(1) 年到期,或在此一(1) 年期间,临时政策未成为共识性政策且董事会未重申,则不应再要求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2.1.2. 如果采用临时政策的持续时间超过 90 天,董事会应每 90 天重申暂时采用该临时政策,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 年,以使此类临时政策在上述期限内始终有效,直到成为合意政策时为止。如果持续时间超过 1 年,或者如果在此 1 年内,临时政策没有成为合意政策,并且董事会没有重申采用该政策,则注册运营商不再需要遵守或实施此类临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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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