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周知及び調査義務 (1) 当社は、お客さまに対し、ガスの使用に伴う危険の発生を防止するため、ガス事業法令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報道機関、印刷物等を通じて必要な事項を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 (2) 当社は、ガス事業法令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屋内に設置された不完全燃焼防止装置の付いていないふろがま、湯沸し器等の消費機器について、お客さまの承諾を得て、ガス事業法令で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るかどうかを調査します。その調査の結果、これらの消費機器がガス事業法令で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ない場合には、そのお客さまにガス事業法令に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するよう改修し、又は使用を中止する等所要の措置及びその措置をとらなかったときに生ずべき結果を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 (3) 当社は、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形成文字材料并签字)。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蒋工 电 话: 0558-599106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利益。 3.22 乙方有义务确保所管理的理财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3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3.2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25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资金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相关资金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入账的,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修正,仍然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本金及收益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销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26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渠道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3.27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3.28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可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3.29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0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1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决定理财产品资金本金和收益分配方案。 3.32 因监管政策变化、《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其他必须原因而调整理财产品销售、成立、开放或到期终止计划的,乙方应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接受的可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处理。 3.33 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 1. 因不可抗力影响; 2. 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 4. 触动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或当认(申)购金额将导致理财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谈判文件、竞标文件、采购结果公告、供货协议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