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资产将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 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 取得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