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代位權和償還 Clause in Contracts

代位權和償還. 這些款項適用於當另一方(包括任何保險公司)應或被發現應為您的傷害、疾病或其他病情負責,而我們已經支付相關傷害、疾病或病情的福利費用的情況。在適用州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除非聯邦法適用優先於州法,我們可藉代位而具有向另一方(包括您自己的保險公司)追討我們按本合約向您支付的福利費用的權利。代位權是指我們獨立於您之外,有權直接向另一方追討我們支付的福利費用。 在適用州法律規定下,除非聯邦法適用優先於州法,如果您或任何人以您的名義收到任何責任方(包括您自己的保險公司)從和解、判決或保險理賠金中獲得的與我們提供承保下的傷害、疾病或病情相關的理賠。我們有權就理賠要求償還。紐約州總義務法第 5-335 節規定,一旦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除非存在既定的償付權,我們追討權並不適用。法律同樣規定,一旦達成和解,推定您並未對我們權利採取任何行動或違反我們之間的任何條約規定。法律推定您與責任方之間的和解並不包含我們向您提供的健康保健服務福利費用補償。 我們要求您在任何一方(包括您的保險公司或律師)收到您意圖進行或調查索賠以追討因您所受到的傷害、疾病或病情而由我們向您提供的福利費用的傷害賠償或獲得補償的通知後,在 30 日之內通知我們。您必須提供我們或我們代表合理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僅限於完成並提交申請表或其他聲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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