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组织磋商 样本条款
代理机构组织磋商. 1、 本次竞争性磋商依据有关法规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组成。
2、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3、 磋商小组的职责:
(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建议将其列入采购黑名单。
(4)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 配合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 评审有关记录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5、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持身份证准时参加磋商开标会。
代理机构组织磋商. 1、 本次竞争性磋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 磋商小组的职责:
(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 配合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 评审有关记录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4、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持身份证准时参加磋商开标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