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1)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代表通知書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書屬無效 —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 48 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 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 小時。 (2)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通知須由發出(或由他人代為發出)該代表通知書的人發出,或由他人代該人發出。 (3)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撤銷上述委任的通知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屬無效 —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 48 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 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 小時。
Appears in 5 contracts
Samples: 公司章程細則,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公司章程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