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之優先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 样本条款

佃農之優先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 • 6.出租耕地之承租人(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 1 款) 相關法規適用-優先購買權 •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 之。 •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相關法規適用-優先購買權 •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如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縱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於該基地上,於該基地出賣時,仍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土地出賣時,如未能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書或視為放棄之證明文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查,該基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 相關法規適用-優先購買權 • 土地與建物原屬同一人之後讓與相異之人。 • 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增訂施行日(89 年 5 月 5 日)起。 • 嗣後再行出售予他人時,其相互間已享有優先承購權, • 如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辦理(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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