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1) 如有就某成員所持的股份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遭塗污、破損、遺失或毀掉,該成員有權就相同的股份獲發證明書作替代。
(2) 某成員如有權獲發作替代的證明書,並行使此權利,則 —
(a) 可同時行使獲發單一證明書、分開的證明書或綜合證明書的權利;
(b) 須將遭塗污或破損的須予替代的證明書,歸還予本公司;及
(c) 須遵從董事所決定的、在證據、彌償及支付合理款項方面的條件。
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第 4 分部 — 部分已繳的股份
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第 4 分部 — 轉讓及傳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