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与保证 续保 本主险合同 样本条款

保险期间与保证 续保 本主险合同. 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保 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19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保证续保期间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主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 日内按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的费率表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才能继续享有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 1. 您在投保时对我们询问的问题未做如实回答,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您在本主险合同 1 年的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3. 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最高续保年龄 19 周岁; 4. 您在任一保险期间结束后 60 日内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的保险费; 5. 我们向您赔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总赔付限额; 6.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按“5.2 宽限期”的约定达 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 您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之后的投保或续保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我们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我们同意了您的投保申请,保证续保期间和 等待期(详见 2.2 条保险责任)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本主险合同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第 6 条的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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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审活动暂停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合格的投标人 5.1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