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安全检查条款 样本条款

保险标的安全检查条款. 第 51 条第 2 款规定,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根据该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不过前提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为保障该检查和建议产生实效,从法条中可以推导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接受安全检查、接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议时具有配合义务。也就是说,第 51 条第 2 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构建了一对基于保险标的安全检查事务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不过,该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即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安全检查有特别约定。毕竟配合接受安全检查会对被保险人带来负担,因此,第 51 条第 2 款预示着被保险人安全维护法定义务的契约化机制创造了一类特殊合同条款: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检查配合义务条款,包括保险人安全检查权子条款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检查配合义务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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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 件 附件一:承诺函 承诺函

  •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相关债权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交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度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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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大厦写字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 0 号,公司承租该写字楼 A 座 9 层。该写字楼 A 座 9 层建筑面积为 1322.77 平方米。

  • 取引金融機関 第11条 当企業体の取引金融機関は、 とし、共同企業体の名称を冠した代表者名義の別口預金口座によって取引す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