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样本条款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信托受益权被赠与的,赠与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由受赠人享有或承担。 16.3.1 办理赠与需要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6.3.2 办理赠与手续费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16.3.3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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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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