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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宜 样本条款

公司事宜. 3.1 每一家集团公司均已根据其各自注册成立地方之法律正式成立及组成为法团并有效存续,并拥有充份权力、授权和合法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个别的业务。每一家集团公司均无被接管或清盘,并未采取任何步骤进行清盘,并未有提出对任何集团公司进行清盘的申请,而且并无理由可据之以申请对任何集团公司进行清盘或委任财产接管人、或可能通过任何上述决议、指令或委任。 3.2 并无任何未履行的选择权协议或其他协议规定发行或授权任何人规定发行任何集团公司资本中的任何股权、证券或债券、或授权任何人规定对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权益(包括销售股本)设定任何按揭、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或产权负担。 3.3 向买方(或其员工及专业团队)出示的每一家集团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副本在各方面均为准确和完整的,已附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应附有的一切有关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补充及/或修改部份。所有集团公司一向遵守其个别的公司章程的一切方面,所有集团公司的任何活动、协议、承诺或权利均非越权行为,也非未经授权,或如有此等越权行为,在本协议签署的日期已经获得批准及确认。 3.4 所有集团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或名单、公司董事会议记录、股东会议记录和一切其他法定登记册记录直至最近的情况,均载有需记载于其中处理的一切事宜的真实、完整和准确记录,而且各集团公司并未收到有关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申请或据申请更正有关公司登记册内容的任何通知;而且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一切周年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表均已在适用的时限内妥为提交,有关所有集团公司组成和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的一切法律规定均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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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事宜 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应自觉遵守相关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经双方及见证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合同见证专用章):日期: 年 月 日

  • 处理器 ≥6 核,主频≥3.6GHz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合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双方战略合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双方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合作新途径、新方式,保证各合作项目的贯彻落实,双方同意建立合作机制。 1、 建立高层领导沟通 为保障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将建立高层沟通机制,定期会晤交流,听取具体合作进展汇报,及时解决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巩固和推动双方合作。

  • 公司声明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预案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估值。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结果将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 未盡事宜 本服務條款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辦理。

  • 初始费用 (1)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2) 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 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 教育部 国学经典必读--大学·中 庸·论语【年教育部】(注音)# 85 20 中州古籍 出版社 马敏/11 2020/05/01 H.语言,文字 453 9787534849237 【教育部】国学经典诵读:古诗选(注 音版) 101 25 中州古籍 出版社 李永平/15.25 2017/02/01 H.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