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担任本项目保荐机构的券商会计师。容诚事务所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持有编号 为 5000544 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且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容诚事务所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核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信证券就本项目聘请券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容诚事务所。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牵头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还聘请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聘请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机构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46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柏楚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还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相关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外、咨询顾问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84804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70 万元人民币。 本机构聘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会计师,向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该所持有编号为 11010150 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按照专业审计程序及方法验证发行人财务及业务真实准确性,确认及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编制及整理核查工作底稿中的财务相关部分等。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53 万元人民币。 本机构聘请了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机构,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服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机构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服务。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机构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给信息系统及数据专项评估机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79 万元人民币。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聘任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发行人聘请前述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已支付部分相关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美国律师事务所 Squire Patton Boggs(US)LLP、Quadrant Law LLC 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 Clifton Larson Allen LLP 提供境外税务咨询意见;聘请了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的数据合规法律顾问提供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数据合规咨询服务;聘请了灼识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行业咨询服务,聘请了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咨询服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525U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两次支付给券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首期款项。 此外,本机构已聘请 BDB Pitmans LLP 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的英国律师监管局编号(SRA ID)为 44861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境外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就其咨询的问题提供英国法律意见。计费方式为主要按工作时间(小时)计费。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支付任何款项。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 Greenberg Traurig, LLP、Shakespeare Martineau, LLP、Reid&Wise, LLC 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行业顾问,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聘请了成都弘盛盈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咨询顾问,提供募投相关资询服务;聘请了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翻译机构,提供申报外文文件翻译服务;聘请了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为本项目的媒体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