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27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科德数控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聘请前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海问律师事务所持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23101199911143233),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海问律师事务所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法律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海问律师事务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深圳壹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募投可研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