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097688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 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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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097688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525U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两次支付给券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 Xxxxxxxxx Xxxxxxx, LLP、Xxxxxxxxxxx Xxxxxxxxx, LLP、Xxxx&Xxxx, LLC 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行业顾问,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聘请了成都弘盛盈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咨询顾问,提供募投相关资询服务;聘请了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翻译机构,提供申报外文文件翻译服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3、 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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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097688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本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的第三方情况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以及发行人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天元”)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律师。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23101199911462167 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主承销商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向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主承销商完成本次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起草、修改、审核主承销商就本次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主承销商收集、编制本次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本次项目聘请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两次,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项目申请材料且获得上海证券交易受理后、本次发行完成且中金公司收到应收取的承销费后按约定金额支付给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金公司尚未向天元支付任何费用。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 MagStone Law,LLP、萧一峰律师行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项目的行业顾问和技术顾问,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和临床试验尽职调查技术顾问服务;聘请了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咨询顾问,提供募投相关资询服务;聘请上海妙文翻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翻译机构,提供申报文件外文文件翻译服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3、 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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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097688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 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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