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 号)(发文日期 样本条款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 号)(发文日期. 2022 年 1 月 6 日) (索引号:bm56000001/2022- 00000229) 处罚事由: (一)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 1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 2019 年 5 月成立,2021 年 5 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二)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 (三)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 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措施: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督促重庆分公司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重庆分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合规展业经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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