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侵权之债. 根据新中泰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中泰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新中泰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新中泰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如下: 其他应收款 斯洛伐克公司 2.56 其他应付款 八大处控股 74,400.00 其他应付款 中泰桥梁 11,997.11 应付利息 八大处控股 164.21 斯洛伐克公司为中泰桥梁的合营企业,其与新中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正常销售和采购业务形成。 根据中泰桥梁与新中泰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除增资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负债(公司债券保留在母公司,并保留与债券本息等额的货币资金)以销售或往来转入等方式逐步转移至新中泰。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泰桥梁对新中泰其他应收款为11,997.11万元均系其他资产负债下沉所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泰桥梁对新中泰其他应收款11,997.11万元已全部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