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样本条款

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如發生上述第7至9款任一款所述情事時,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前述第 8 點之情形,當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
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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