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反者,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乙方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本院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本院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本院與廠商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得於必要時邀請分包廠商列席。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本院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本院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本院得採行下列措施: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風險及費用由廠商負擔。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在不違反採購法及本契約前提下,廠商得依本契約所需提供與機關之服務,分包由其他供應商(分包廠商)提供之。廠商分包之作為不得違反採購法與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廠商不得將禁止分包工作項目分包予其他供應商。 廠商分包廠商之名單、基本資料與所負責承攬之工作,如投標文件之分包廠商資料。廠商依採購契約如欲增加、更換或剔除上述資料內之分包廠商者,應於分包廠商開始提供服務前,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機關。如廠商有正當理由,且所選任之分包廠商符合契約約定者,機關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廠商選任之分包廠商依本契約約定為機關提供服務,視同由廠商自行提供服務。分包廠商之行為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可歸責於其之行為造成機關之損失,廠商均應按本契約約定對機關承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