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保溫食品之中心溫度不得低於 60℃,食品調製後,置於室溫下不得超過 3 小時,應儘速供食用,且不可有過期或變質、腐壞食品 样本条款

加熱保溫食品之中心溫度不得低於 60℃,食品調製後,置於室溫下不得超過 3 小時,應儘速供食用,且不可有過期或變質、腐壞食品. 七、 用餐場所及用餐盛具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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