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机构 样本条款

发卡机构. 指经万事达卡公司授权在全球地区经营万事达受保资格卡业务之银行或金融机机构或相似实体,其参与向持卡人提供购物保障保险。
发卡机构. 指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受保资格卡业务,并为持卡人安排相关保险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类似实体,本保险具体承保的发卡机构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被保险购物:指持卡人使用受保资格卡合法的购买。
发卡机构. 指经万事达卡公司授权在全球地区经营万事达受保资格卡业务之银行或金融机构或相似实体,其参与向持卡人 提供购物保障保险。 每宗事故限额:购物保障保险为任何单一保障商品提供之最高保障金额。
发卡机构. 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香港大境内经营受保资格卡业务,并为持卡人安排相关保险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类似实体,本保险具体承保的发卡机构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自然灾害:是指洪水,暴风雨,闪电,火灾,爆炸,滑坡,火山作用,地震和/或海啸。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指在本保险项下任一被保险购物所适用的最高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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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