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行使第 4.6 条约定的权利时,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收购股权数额和价款 样本条款

受让方行使第 4.6 条约定的权利时,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收购股权数额和价款. 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乙方的股东权利应当暂停行使;自受让方的股权收购款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之日,乙方所持甲方股权视为归受让方所有。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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