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托管. 1. 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三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法第二条明确指出,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国目前基金法项下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 并采用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在实践中,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起与基金持有人达成基金合同, 且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独立(如系单独行为)或连带(如系共同行为)向基金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参见基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此,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系采用双受托人模式,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起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