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的使用 样本条款

名稱的使用. 如訂貨方以書面形式請求,供貨方應在交付物上標示訂貨方的名稱、標記、功能變數名稱、商標及/或其他訂貨方特別指定的專有標識(“標識”)。 供貨方不得將標有訂貨方標識的交付物出售或轉讓給訂貨方之外的任何人或實體。 未經訂貨方公關副總裁的書面同意,供貨方不得將訂貨方的標記用於本條款規定之外的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和新聞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