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2.87亿元债务在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予以确认的情况 样本条款

国开行2.87亿元债务在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予以确认的情况. (1) 国开行2.87亿元债务的相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1) 2013年4月10日,国开行与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新加坡 ” ) 签 订 编 号 为 2120201301100000083 、 2120201301100000084 、 2120201301100000085的三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三份合同的主要内容均是:借款本金为1,500万美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 2014年4月11日止。2)2013年4月10日,国开行与长航油运签订了三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贷款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三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国开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前述三份借款合同签订后,国开行向长航新加 坡发放了贷款4,500万美元,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前,长航新加坡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4,5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2) 国开行2.87亿元债务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情况 根据前述南京中院作出的(2014)宁商破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2014)宁商破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所附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二)》以及国开行向管理人提交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 申 报 表 》 等 资 料 和 公 司 的 说 明 , 由 于 长 航 油 运 对 前 述 编 号 为 2120201301100000083、2120201301100000084、2120201301100000085的三份《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为4,500万美元的借款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国开行就该等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长航油运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9月1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等债权进行了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于该笔债权均无异议,并经南京中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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