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期貨商品. 1. 盤中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期貨交易人發生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本公司是否能夠即時通知到交易人本人,只要期貨交易 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以下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處分交易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 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3. 本公司每日以各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期貨交易人帳戶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 4. 期貨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 5. 若本公司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6. 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於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平倉;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 25%,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 高風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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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國外期貨商品. 1. 盤中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期貨交易人發生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本公司是否能夠即時通知到交易人本人,只要期貨交易 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以下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處分交易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 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期貨交易人發生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之通知,只要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以下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彙整為淨部位(將留倉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總和即為淨部位)後,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淨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3. 本公司每日以各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期貨交易人帳戶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
4. 期貨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期貨交易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
5. 若本公司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6. 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於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於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 標低於 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平倉;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 25%,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 高風險通知25%,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高風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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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
國外期貨商品. 1. 盤中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期貨交易人發生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本公司是否能夠即時通知到交易人本人,只要期貨交易 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以下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處分交易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 25%以下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處分交易人之全部或部分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 素,致無法完全 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3. 本公司每日以各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期貨交易人帳戶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
4. 期貨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期貨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期貨交 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
5. 若本公司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6. 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於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平倉;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 25%,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 高風險通知。若本公司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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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