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及古蹟.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發現埋藏物及古蹟,應依據本節有關規定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 所有權 承包商在工地範圍內所發現之古器、古物、珍品、錢幣、古蹟、遺留物,或在 考古學上地質學上有價值之物品或珍寶等埋藏物,其所有權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保護 承包商對發現之上款所列珍品古物等物品,應妥為保管並負防止受損或被移走之責任。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對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內(路權椿或圍籬範圍內)之古蹟妥予保護。如因歸責於承包商之施工不當或疏忽而肇致古蹟損害,其一切責任概由承包商負責。
(3) 起藏 承包商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起藏和移動所有發現之古蹟或古物,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主辦機關負擔。如因起藏工作致延誤本工程工期時,除承包商原因所致者外,工程司按實際需要予以展延工期。
埋藏物及古蹟. 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發現埋藏物及古蹟,應依據本節有關規定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