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板块 样本条款

基础设施板块. (1) 发行人行业地位及竞争状况 发行人基础设施板块以道路交通为核心,发行人先后对京石高速公路、京通快速路、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地铁四号线及十四号线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建设,并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了北京地铁十三号线、五号线项目。其中,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北京地铁四号线和十四号线已成为发行人基础设施板块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发行人拥有天津京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60%的股权,该公司投资建设了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京津高速公司按照“积极拓展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完善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成本”的要求,从提升服务水平、创优服务品牌入手,积极增加运营收入,降低运营成本。
基础设施板块. 发行人基础设施板块以道路交通为核心,参与了京石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京通快速路、北京地铁四号线、十四号线、绿化隔离带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大规模投资建设,并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了北京地铁十三号线、五号线项目。其中,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由天津高速公司负责投资与运营,公司持股 60%,地铁四号线、十四号线、十六号线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地铁”)负责运营,公司持股 49%。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北京地铁四号线和十四号线已成为发行人基础设施板块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发行人轨道交通业务主要以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京港地铁是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个引入外资的合作经营企业,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各出资 49%组建。目前负责运营北京地铁四号线、大兴线、十四号线,以及即将开通的十六号线。根据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特许协议》(2006年签订)、《北京地铁十四号线项目特许协议》(2012 年签订)及《北京地铁十六号线项目特许协议》(2015 年签订),京港地铁以PPP 模式参与投资、建设并运营北京地铁四号线、十四号线、十六号线,特许经营期均为 30 年。特许经营期分为全线试运营期和全线正式运营期,除非根据《项目特许协议》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为开始全线试运营日起至开始全线试运营日第三十个周年结束之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全线试运营日为 2009 年 9 月 28 日,十四号线全线试运营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十六号线未开始全线试运营。依据《北京轨道交通大兴线委托运营协议》(2009 年签订),京港地铁取得北京轨道交通大兴线的委托运营权,负责大兴线资产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并提供客运服务。委托运营期为 10年,期满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延长。发行人在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布局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2006 年 4 月 12 日,京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签署《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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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絡体制 ‌ お客さまと当社は、安定した電気の供給を確保するために必要な連絡体制を確立し、維持するものとします。

  •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 响应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响应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部件开发;零售兼批发电子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布线,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与集成、医疗设备销售;交通工程电子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安全防范设施、屏蔽室设计施工;数据恢复。

  •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