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样本条款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