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系列基金包括三只成分基金,分别为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根据基金销售对象的不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A 类、B 类、C 类、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基金成立并进入申购与赎回期后,投资者持有的三只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可按照各自的单位净值相互转换,需支付一定的补差费和转换费。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融通债券投资基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A/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2、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2、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第 23 条 新增持有期 7 日内 1.50%赎回费档位 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期<30 日 0.5% 持有期<7 日 1.5% 30 日≤持有期<180 日 0.25% 7 日≤持有期<30 日 0.5% 持有期≥180 天 0 30 日≤持有期<180 日 0.25% 持有期≥180 天 0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 24 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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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